拍卖过程: 在广东省汕尾陆丰市城东大道旁,有16间铺面在10年前被陆丰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但前不久,这些铺面的主人突然收到了当地法院的通知,要求他们15天内清点腾空房屋走人,“逾期将强制搬迁”。 原因是当地检察机关发现当时拍卖16间铺面的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过百万元的购房款没有作为收入款计入法院财会账户。检察机关要求法院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才出现了铺面主人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求其搬走这一幕。 争论焦点: 铺主认为,其房产权属来源清楚合法,具有完全物权,法院要求迁出的通知“无法接受”。 而且相隔10年,房价涨了一倍,有房产证的屋主“被搬迁”等同于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由谁补偿。 法院则认为,在10年前对这批房屋的拍卖过程中,这些被执行拍卖的房屋没有委托拍卖行而是由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所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定“拍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此向陆丰市人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专家建议: 该事件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购买法院变卖的房屋,这些铺面的屋主是善意取得房产证,因此就享有物权。 其二,购买法院执行拍卖的房屋,购买者实际上与法院形成了买卖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但那时陆丰还没有拍卖行,所以法院的“拍卖”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值得商榷。而且没有经过拍卖的买卖就无效?国家法律并无规定。 其三,国家赔偿是不计利息的,但这些铺面买受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保障,所以此案中,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高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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