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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有权人委托案例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6月17日 访问次数:

案情:

20089月,某市拍卖公司接到该市一信用社电话,称其欲委托拍卖部分标的,要求拍卖公司派人去洽谈。当拍卖公司派人到信用社洽谈时,信用社就标的情况告诉如下:标的有四个,分别是一辆SUV车,三辆双桥10吨自卸车。SUV车购买于三年前,具有车辆应当具备的所有资料,且年检、保险等都在有效期内。三辆自卸车上虽有牌照,但无车辆的其他手续,只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主等信息资料,购买于二年前,购买后未年检、未办理相应的保险、无道路运输证等。从资料上载明的信息来看,信用社不是四辆车的所有人。这四辆车是该社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的车辆,登记的车主是他的亲戚或朋友,现在处于司法机关审理阶段。车辆由检察院交给信用社的,当时仅提供了一份车辆的移交清单,口述让信用社自己处理。近日,检察院来电询问是否处理,好确定量刑。因此,信用社想委托拍卖。信用社出具的资料有:处置该四辆车的信审会议纪要,上级允许拍卖的批文,车辆的部分资料复印件,检察院财产移交清单复印件,无车辆所有人的任何资料。四辆车停放在信用社的停车场中。SUV车可以正常启动,三辆自卸车不能正常启动,但之前都是开进停车场的,估计是电瓶无电的原因。信用社问拍卖公司能否委托拍卖。拍卖公司的业务代表表示回去将资料和实际情况汇报给公司领导再答复。

在拍卖公司讨论本案例时,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为了稳妥起见,不接受委托。理由是:按照我国拍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本次将要委托拍卖的标的,就现有的资料来看,全部不是委托人所有。就依法可以处分而言,信用社仅有一份检察院的移交清单,他不具备这样的功能。第二种意见是在信用社完善资料后接受委托。从资料上来看,信用社虽然不是资产的所有人,但可以理解为依法可以处分的人,只是缺乏必要的要件。而这样的要件是可以完善的。拍卖公司可以向信用社提出完善要件的形式和方法,在信用社完善要件后可以接受委托。这些要件包括由司法机关授权信用社处置资产的法律文书,车辆的评估报告等。最后,拍卖公司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决定在信用社完善资料后接受委托。于是,拍卖公司与信用社沟通,信用社采纳了拍卖公司的意见,在短期内完善了资料,拍卖公司对四辆车实施了拍卖,并且以超过保留价21%的价格全部成交。委托人信用社、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对拍卖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解析:

 

一、信用社如果不能出具司法机关的授权处置文件,就不能接受委托。道理很简单,这四辆车的所有人不是信用社,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非案件的当事人。按照我国对车辆的管理制度,车辆所有制度是实行的登记制度。在信用社无司法机关授权文书的情况下,如果这四辆车所登记的所有人出面主张权利,那么,拍卖公司将面临诉讼的风险。因此,司法机关的授权文件十分重要,是拍卖公司接受委托的必选要件之一。

二、一般来讲,涉案财产的处置,应当由司法机关来委托。本案中,如果司法机关不授权,由信用社来委托显然不恰当,这也是拍卖公司讨论时出现第一种意见的原因。司法机关又为什么授权信用社来委托呢?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四辆车登记的所有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案外的第三人。虽然购车款是由犯罪嫌疑人提供,但是按照我国对车辆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司法机关是不能直接处置的。其次,司法机关将这四辆车移交给信用社,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后而实施的行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又愿意把车辆交给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的处理,从而尽可能的帮助犯罪嫌疑人归还被挪用的公款。因此,司法机关将车辆移交给信用社保管。第三,司法机关要处置涉案资产,一般要在定罪量刑后或者形成有效地法律文书后才能处置资产。而在本案中,因为量刑的需要,为有效减少资产的损失,就要在量刑前处置这四辆汽车,从而计算挪用公款给信用社带来的损失。第四,无论由谁处置这四辆汽车,在处置四辆汽车后,所得的款项迟早要归还到信用社,如果由信用社直接委托,可以节省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还能够提高办事效率。综上四个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给信用社出具了授权委托。

三、本案例对拍卖公司的启示。在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的总经理在和信用社的人交谈过程中,了解到信用社不只找了一家拍卖公司,为何选择我们呢?并不是我们公司有多强,而是我们公司给他们的拍卖方案做得比较合理,交流比较充分,考虑到了许多对此次标的的影响因素等。就单个案例而言,给我们拍卖公司就有如下启示:第一,拍卖公司的业务员在洽谈业务时,对自己拿捏不准的委托,不要盲目拒绝或者接受。大家要知道,拍卖行业是一个比较团结的行业,在行业中有不少知识和经验都比较丰富的前辈,在我们不清楚的时候,只要虚心请教,他们都会给予无私的帮助。还有,业务员并不是在单兵作战,你有一个集体(公司),可以汇聚公司所有人的智慧,去完成看似不能接受的任务。第二、业务员要充分掌握标的委托时的权属问题。标的权属问题即是委托人是否具备委托权的问题,也是我们在接受委托时第一要审查的要件。对于一些简单的委托,大家可以一目了然的就知道标的权属,而对于一些权属比较复杂的标的,就需要我们业务员理清标的的权属脉络,想办法让委托人具备委托资格。这就需要业务员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不要因为语言上的不适当而造成对委托人情感上、面子上的伤害,从而失去获得业务的机会。第三、了解和认识标的瑕疵问题。拍卖法中虽然规定了委托人有告知标的瑕疵的义务,但有些瑕疵并不是委托人不想告诉我们,而是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当我们业务员在审核完委托权属后的第一要务就是初步了解标的的瑕疵问题。由于标的的多样性,瑕疵存在的变化多端,这就要求我们的业务员对各类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瑕疵要有充分的认识。认识标的的瑕疵并不是短时间就能够掌握的,需要平时的积累和向有经验的前辈请教。逐步知晓一类或者多类标的的瑕疵情形。在洽谈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在委托人面前不失礼数,在同等情况下可获得委托资格。第四、业务洽谈要注意方式方法及步骤。在拍卖业务中,除司法委托外,一般都要进行业务方面的洽谈。这就要求我们的业务员要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要适度掌握洽谈的方式方法。不同的委托人对标的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我们的业务员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委托人和相应的标的进行准备,不要有一蹴而就的想法,可以分步骤,分间断进行洽谈,尽量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即使没有获得业务,也不要因为洽谈不融洽而失去以后合作的机会。

以上是本人对这个单独案例的解析。

                                       

(文/张宗勇)

 

 

摘自《四川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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