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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的损失谁负责
作者:  文章来源:《收藏拍卖导报》  点击数 432  更新时间:7/13/2010 9:30:03 AM  文章录入:lijinming

拍卖过程:
  在广东省汕尾陆丰市城东大道旁,有16间铺面在10年前被陆丰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但前不久,这些铺面的主人突然收到了当地法院的通知,要求他们15天内清点腾空房屋走人,逾期将强制搬迁
  原因是当地检察机关发现当时拍卖16间铺面的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过百万元的购房款没有作为收入款计入法院财会账户。检察机关要求法院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才出现了铺面主人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求其搬走这一幕。
  争论焦点:
  铺主认为,其房产权属来源清楚合法,具有完全物权,法院要求迁出的通知无法接受 而且相隔10年,房价涨了一倍,有房产证的屋主被搬迁等同于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由谁补偿。
  法院则认为,在10年前对这批房屋的拍卖过程中,这些被执行拍卖的房屋没有委托拍卖行而是由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所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定拍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此向陆丰市人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专家建议:
  该事件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购买法院变卖的房屋,这些铺面的屋主是善意取得房产证,因此就享有物权。
  其二,购买法院执行拍卖的房屋,购买者实际上与法院形成了买卖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但那时陆丰还没有拍卖行,所以法院的拍卖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值得商榷。而且没有经过拍卖的买卖就无效?国家法律并无规定。
  其三,国家赔偿是不计利息的,但这些铺面买受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保障,所以此案中,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高建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