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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来源:中拍协网 作者:中拍协 日期:2009年04月16日 访问次数:

中拍协字[2007]32号

      第一条 做好拍卖行业的统计工作,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和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拍协)为政府部门服务和为拍卖企业服务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
      第二条 为做好拍卖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拍卖法》,以及拍卖行业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的统计工作分别由拍卖企业、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完成。拍卖企业负责本企业统计资料的采集和上报;地方拍协负责本地区拍卖企业统计资料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并报中拍协;中拍协负责各地方拍协统计资料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未成立拍卖协会的省(区、市)拍卖企业可直接上报中拍协。
以上所指拍卖企业包括中拍协和地方拍协的所有会员企业,非会员企业自愿上报。
      第四条 建立定期的统计(暂定每季度)和发布(暂定上半年和全年)统计数据制度。
  第五条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统计资料的报送传递通过“中拍网”(Http://www.caa123.org.cn)完成。
  第六条 根据统计工作需要,中拍协和各地方拍协应设置统计负责人,拍卖企业应指定统计人员。
  第七条 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统计工作,完成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上报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
  第八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统计项目和时间要求,如实提供本企业的相关统计资料;
  (二)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中拍协、各地方拍协以及所属会员企业应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应对统计中知悉的统计资料保密。
  第十条 拍卖企业会员应于每个统计周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填报统计报表,各地方拍协于每个统计周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填报综合汇总表报中拍协。
  第十一条 中拍协、各地方拍协及所属拍卖企业会员应给与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便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完成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同违反统计制度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完成统计工作的单位,将给与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统计资料机密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如与国家有关统计法规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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