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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规定

来源:省拍协 作者:省拍协秘书处 日期:2011年05月05日 访问次数: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补充规定

   

    拍卖佣金是拍卖企业唯一的收入来源,直接关系着拍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但最近几年,由于拍卖行业的快速发展,拍卖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企业间为争夺拍卖标的,采取压低佣金甚至使用零佣金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加之部分委托部门出台了一些强制性规定,限制拍卖企业收取佣金的比例,使拍卖企业佣金收入逐渐减少,企业陷入困境。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了《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拍卖人的合法权益。

    我省出台的《黑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中对于拍卖企业使用压低佣金或者零佣金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也做出了规定,经省拍协三届七次理事会讨论,认为应将佣金收取事宜规定的不够具体,要求制定特别规定加以补充,以此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护拍卖企业利益。

    一、各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压低佣金或者零佣金等不正当手段开展拍卖业务,自觉维护拍卖企业的信誉和拍卖行业的形象。

    二、拍卖人可依照《拍卖法》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约定比例的佣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反比的原则确定.

    三、拍卖企业收取委托人佣金时,佣金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拍卖成交价2 0 0万元(含2 0 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5%2 0 0万元- 500万元(含5 0 0万元)的部分,不低于4%5 0 0万元- 1000万元(含1 0 0 0万元)的部分,不低于3%1 0 0 0万元- 5000万元(含5 0 0 0万元)的部分,不低于2%5 0 00万元以上的,由拍卖企业与委托方约定佣金比例,佣金按差额累加的方式进行计算,但坚决反对零佣金。

    四、拍卖未成交或者委托人在拍卖前撤回标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设区的市级政府明确要求的特殊标的拍卖时象征性给付佣金的应向省拍卖行业协会备案后方可进行拍卖。

    六、省拍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一切合法组织和个人对拍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或指正,由协会秘书处调查,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1、对拍卖企业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并在行业内部文件和《龙江拍卖》上进行通报批评。

2、对拍卖企业多次违反规定的,协会将取消企业当年先进企业评比和企业资质评定,对企业间协作邀拍卖师主槌不予支持,同时将建议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年检,或建议工商部门不予备案,进行适当罚款,或建议中拍协制约该企业拍卖师变更注册手续。   

七、对于外省市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协会将通报违规企业所在省市拍卖协会及中拍协。

    八、本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生效,各会员单位应自觉执行。对非会员单位的拍卖企业执意不执行该规定的,协会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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