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拍卖活动中变现的有形财产、财产权利或者公益服务。
4 基本原则4.1 公益拍卖应遵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4.2 公益拍卖应遵循拍卖成本必要性原则。4.3 公益拍卖应遵循公益目的的原则。5 公益拍卖标的征集与委托5.1 标的征集5.1.1 公益组织公开征集公益拍卖标的时,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5.1.2 公益组织通过互联网征集公益拍卖标的的,应提前发布征集信息。5.1.3 开展公开征集公益拍卖标的活动,应制定征集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集方案包括征集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财物用途;--征集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5.1.4 开展公开征集活动,应在征集活动现场或者征集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标明下列事项:--征集组织名称;--资格证书;--活动方案;--联系方式;--信息查询方法等。5.1.5 捐赠人捐赠的财物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5.1.6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5.1.7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5.2 委托拍卖5.2.1 公益组织、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公益拍卖。5.2.2 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公益拍卖活动的,该拍卖企业为公益拍卖活动承办人,委托人应与承办人签订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 拍卖前承办人的准备工作6.1 标的信息核实承办人在拍卖前应当对拍卖标的信息进行核实,具体核实内容包括:标的来源的合法性和标的的瑕疵,并对标的状况进行如实记录。6.2 标的的保管承办人对接受的拍卖标的物应当进行妥善保管。6.3 拍卖师的指定与聘请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公益拍卖活动,应当指定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拍卖企业组织的公益拍卖活动,承办人宜聘请一名或多名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并为拍卖师提供了解和熟悉拍卖标的的条件,邀请拍卖师参与拍卖策划。6.4 拍卖策划承办人应在拍卖前做好拍卖策划。策划内容包括:--标的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营销对策;-- 拍卖会实施的活动方案。6.5 拍卖公告公益拍卖可以在大众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时间的长短依据拍卖的具体情况确定。但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该标的规定的公告时间要求。6.6 拍卖图录或标的说明书公益拍卖可以根据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制作拍卖图录或标的说明书。6.7 竞买号牌登记公益拍卖可以在拍卖前开展竞买人登记,以便确认竞买人的身份;无论是否进行竞买人登记,拍卖前均应向参加公益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发放竞买号牌。6.8 拍卖师应核对拍卖资料。必要时,拍卖师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了解标的状况、瑕疵等注意事项。6.9 拍卖师应查看承办人的资质(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明),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公益拍卖标的的条件。7 公益拍卖平台7.1 公益拍卖可以线下拍卖,也可以依托提供公益拍卖网络服务的平台开展。7.2 公益拍卖要选用有提供公益拍卖服务的网络服务商。7.3 公益拍卖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具备保障拍卖活动安全、便捷、有序进行的信息系统、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员等基本条件。7.4 公益拍卖平台管理者应确保平台运营活动合法、安全。7.5 公益拍卖平台应为公益拍卖设置首页入口和专用频道,并通过该频道向社会公众真实、准确、完整展示公益拍卖的各类信息。7.6 公益拍卖平台应具备实时在线核验参与拍卖活动的竞买人身份信息功能,确保竞买人可自主完成竞买登记和随机生成竞买代码、密码。7.7 公益拍卖平台应具备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竞价的功能和自动化统计功能,确保公益拍卖组织者随时发布、管理、统计和监督拍卖活动,对拍卖形成的全部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安全。7.8 公益拍卖平台还应具有大数据实时计算分析、精准投放与推介能力,确保拍卖信息及时推送潜在竞买人,扩大参与竞买人数量。7.9 公益拍卖平台不应在后台设置监控竞买人信息和操控、干预竞价程序的功能。8 拍卖会的实施8.1 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非拍卖企业组织的公益拍卖活动中由聘请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或者协助非拍卖师主持。8.2 拍卖师或其他拍卖主持人应当首先宣布拍卖规则与注意事项。8.3 公益拍卖可以采用有保留价拍卖模式,也可以采用无保留价拍卖模式。8.4 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拍卖方式和竞价阶梯。8.5 为保证拍卖顺利进行,正式拍卖前,可以安排“示范拍卖”,让竞买人明确拍卖规则。8.6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确认后成交。8.7 拍卖成交后,承办人接受委托组织拍卖的,买受人应与公益拍卖委托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承办人自行组织拍卖的,买受人应与公益拍卖承办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8.8 《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以采用公益证书或慈善证书形式,但具有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签订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法律效力。9 拍卖费用9.1 公益组织或个人自行组织实施公益拍卖的,可以将拍卖活动的必要开支列入公益活动的支出。9.2 公益组织或个人自行组织实施公益拍卖的,应当向聘请的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支付事先约定的劳动报酬,并将该报酬列入拍卖活动的必要开支;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事先声明义务主持的除外。9.3 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公益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企业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企业事先声明义务组织的除外。9.4 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受托组织公益拍卖活动,可以按事先与委托人的约定,向委托方收取拍卖佣金,并在拍卖规则中明确比例或数额向买受人收取拍卖酬金。9.5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规则的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及拍卖服务费用。10 标的交付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或承办人应当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规则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11 拍卖备案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备案的公益拍卖活动,承办人应依法需要履行备案手续。12 拍卖档案公益组织或拍卖承办人应当妥善保管下列拍卖活动的文件、文书和资料。保留期限自成交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完整的拍卖账簿;——拍卖笔录;——拍卖合同;——其他有关资料。
© 2005-2021 版权所有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SysSiteName%>黑ICP备09037102号
电话:0451-84283460 传真:0451-84283460 信箱:hljpm@126.com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五道街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