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均在哈尔滨,拍卖公告也在《哈尔滨日报》和《新晚报》发布。但委托人要求在北京市召开拍卖会,问可不可以? 答:可以,因为委托人的客户群可能在北京,或者委托人认为在北京召开拍卖会成交的成功性大,但是委托人提出在北京召开拍卖会,必须在北京重新发布拍卖公告,并在北京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2、申请执行人参加拍卖会,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报名是否受到限制?开拍卖会前几分钟是否可以报名?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应在拍卖前,持有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终审判决,按拍卖人事先发布的拍卖公告或竞买须知按规定的时限,到拍卖公司进行登记报名。由于审查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几分钟是不够的,所以一定要按拍卖人的要求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3、农村宅基地能否拍卖,有何要求?如果竞买人参加竞买并表示可以自行办理产权,可否允许?农村小学校拍卖只限定在本村内人购买,是否需要在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 答:农村宅基地不可以拍卖,只能在本村村民间流通,村外人不可以购买。教育用地是国家划拨的,不可以买卖。但有多种情况,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如是废弃的小学校,可以在村民间流通,最好不走拍卖程序,因为在本村内流通不走拍卖程序,写张海报或召集一个村民会即可起到招商的目的,如果一定要走拍卖程序,根据《拍卖法》就必须在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 4、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法院不交付房产,买受人要告拍卖人怎么办? 答:委托人不交付拍卖标的,违反了《拍卖法》第三十一条,属于违约行为。委托人法院不交付房产如确有困难,应由法院出面向买受人说明情况。如法院既不说明情况又不能交付房产的话,拍卖公司作为被告,应该追加法院为第二被告。那么这种情况下,拍卖人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履行了拍卖义务,程序不存在瑕疵,拍卖行为合法有效。拍卖人需要保留好有关法院指示的各种文书或做好相关会议的记录和备忘工作。至于买受人不能持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办理过户登记和交付房产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是拍卖人的过失。 5、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通知中提到的一些问题混淆了公物拍卖的概念,影响其他拍卖企业接受委托怎么办? 答:法律咨询委员会对拍卖企业咨询的情况,认真地进行了研究,认为不是所有适合于拍卖的财产、物品都是指定的公物拍卖。公物强调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属性,而非物理属性或处理方法。多年来在我们的拍卖界、包括一部分委托方,混淆不清的不是公物而是公物拍卖。所以一提到公物拍卖就以为凡是公物都必须是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才能承担此类业务。所以要搞明白:什么是公物?什么是公物拍卖?什么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拍卖是否属于公物拍卖?我们指的公物拍卖是指狭义的公物。即《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这些物品的处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拍卖形式处理,我们平常所说的公物拍卖就是指这些罚没物品。 公物拍卖应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公物拍卖应向买受单方收取佣金;公物拍卖应加大招商力度,确保标的实现最大价值,公物拍卖价款应全部上缴国库,这些是判断公物拍卖标准。 《拍卖法》第九条确定了公物拍卖的法律地位、范围和拍卖人。拍卖人必须是《拍卖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根据《拍卖法》第九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 1.依法没收的物品,如海关缉私的物品; 2.充抵税款的物品,即税务机关扣压的纳税人充抵税款的物品; 3.罚款的物品,对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当事人,将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抵缴罚款; 4.其他物品,主要是公安机关保留超限期招领物品、车站、机场、港口等无主货物。 二、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 1.依法没收的物品,主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收犯罪的财产; 2.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条款,以其财产充抵罚款的行为; 3.无法返还的物品,是指法院依法追缴的赃物又找不到失主的物品。 在司法和拍卖实践中,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主要形式有两类:一类是指强制拍卖,拍卖价款是为了偿还债务,从拍卖收入与支付的渠道看,不属于公物拍卖的范围;另一类涉及到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没收的财产或物品,拍卖成交后价款将上缴国库,因此属于公物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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