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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机构两种不同主体、不同模式的分析对比报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上海市拍协法律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0年08月20日 访问次数:


  最近,据来自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方面的信息以及部分拍卖企业的反映,上海市司法强制执行财产的拍卖,可能另行制定有关规则和办法,消息虽然未经证实,但因十分敏感且关系到行业生存,因此在业内引起巨大的反响和震动,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紧急召开有关会议,与会企业一致恳求向高院阐明观点,并对两种不同主体的操作模式分析对比如下,供高院参考。
  拍卖行业和联交所同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恢复和出现的新生事物,在促进市场流通、规范交易行为等方面,二者各具功能、各有特性。除了政策性限制国有股权的交易必须在联交所进行外(司法委托不在此例,司法执行的国有股权,以拍卖方式处置),二者的功能几乎接近。事实证明,在实现资产最大价值,在处置过程的透明度、公开化方面,拍卖更具优势,而在机构职能、实际操作能力尤其在司法委托拍卖过程中拍卖机构的优势更为突出,拍卖机构和联交所两者不具备替代性,由联交所处置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存在诸多弊端,主要体现为:

  一、司法强制拍卖是个系统工程,竞价仅是其中一个环节,大量工作在拍卖会前会后。拍卖企业的服务功能,专业化程度,都远远超过仅擅长股权类国资交易的联交所

  大多数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标的情况复杂,存在一定的瑕疵,且当事人并不配合。在进行公开拍卖前,拍卖机构专业人员必须进行大量的前期勘察、调查工作,这些工作可能涉及到多个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甚至几个执法机构。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还必须协助法院清场、办理标的交付或权属过户等,工作量、工作难度巨大且无法量化,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时还会功成垂败。在拍卖之外,入围企业还要承担一些额外的工作,如协助执行,难度大又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运输车辆、仓库储存,拍卖公司提供的义务劳动实质是一种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为构筑社会稳定和谐的奉献。目前,上海高院入围拍卖业有18家,每家机构均有几十人专门从事司法强制拍卖工作和配套工作,全市约有500多人的强制拍卖专业团队,这支队伍有实际操作经验,能吃苦耐劳,专业性强,在他们身后还有一大批人在为此项工作配套服务,因此司法拍卖不是一项简单、独立的工作,电子竞价不能涵盖。
  联交所其实质仅是个管理机构,只提供交易平台,不负责具体运作,具体工作由入驻的经纪公司承担和会员单位完成。经纪公司仅由数人组成,其专业水准和运作能力无法与拍卖公司相比,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象上海拍卖业这样一支有操作经验、实战能力的队伍,而司法执行工作是不能停下来等待其成长、成熟的。联交所除了在处置国有企业产权、股权方面因有政策支撑具有垄断性而有一定优势外,在其他资产处置上,明显缺乏专业能力。事实证明,无论其架构、职能本身、服务能力等方面均存在天然缺陷,决定了其不具备主持司法强制财产的处置工作的能力。

  二、竞价形式的比较,拍卖机构胜出一筹。场内电子竞价不适用于占司法委托拍卖种类最多的实物性资产。

  国际上,场内电子竞价系统仅为两类机构大规模采用,一是证券市场,二是农副产品市场。前者交易品种标准化程度高,且为会员制,易于简单报价;后者由于交易对手专业且交易产品易腐变质,需要加快报价周期和交易时间。在中国,除证券交易所外,场内电子竞价系统完全缺乏广泛的社会实践。

  联交所目前到处宣扬的优势是指其拥有电子竞价系统,可以隔断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的围标、串标。事实并不如此。所谓电子竞价,实质上是利用局域网技术设置数个类似抢答器一样的竞价器,将参与竞买的人员分隔在一室之内的数个地段,或分处几室,但总体上仍然同处一地。而有意串通的竞买人仍然可以在看样阶段、甚至就在产交所等待进入竞价室之前的时候完成串通。而在接受委托后与承办法官的联系,标的勘察、招商等程序中均必须发生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这岂是单纯的电子竞价所能隔断的。另外,电子竞价容量极其有限,不能满足司法强制拍卖标的物参拍者众多的需求,一旦某个标的竞买人多达几十人,则国内目前无一产交所的电子竞价设备能胜任。

  据我们调查所知,重庆产交所已屡屡遭遇此状况,无奈中只能按电子竞价器数量采用抽签方式决定竞买人,而中签人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买家,这既对竞买人显失公平,又损伤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产交所利用人们对高科技的崇拜和缺乏了解,偷换概念,把电子竞价有限作用无限扩大,把它视为取得司法拍卖的法宝,事实上把电子竞价神话化而把拍卖妖魔化了。

  长期以来,由拍卖机构主持的拍卖活动一般采取现场拍卖的方式,作为传统的拍卖方式,它自有一定的优势,如现场感强、直观、容易调节竞买气氛。但当市场发生了根本变化,尤其在法制尚不完善的今天,面对较为紧俏的物资拍卖时出现的串通、围标事件,传统的拍卖确有点捉襟见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拍卖行业经过近二年的研发,已成功推出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这一竞价方式的先进性是电子竞价所不能比拟的。但重要的是,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由拍卖企业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主持的网上拍卖活动,主体合法,其交易行为因此具有法律效应,受法律保护。

  网络拍卖与电子竞价的区别在于,其打破了传统拍卖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同时扩大了招商和竞买人范围。竞买人只要在网上或规定的地方办妥了竞买手续,就可以在全世界任何一地通过点击电脑参与竞买,因为竞买人不必同处一地,从而真正并有效地阻断了围标和串通。同时因为又有传统的现场拍卖与之同步进行,高科技与现场拍卖优势互补,使竞买人与之互动,竞价积极性提高,这是电子竞价所不能达到的境界。目前,上海已有数十家拍卖企业已采用这一竞价技术,预计到明年五、六月间,上海18家司法强制拍卖入围在册企业可全面使用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技术。这对于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司法强制拍卖无疑是个好措施,这是联交所电子竞价所不能胜任的。

  三、产权交易所内的公开竞价缺乏基础法律保障,而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受《拍卖法》的规范,各级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市场监管中,对拍卖企业主办的拍卖活动更为熟悉,也更有能力对拍卖交易加以保护。

  联交所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是,司法委托拍卖涉及的当事人除了国资机构以外,还包括了私人、外资等各种类型。当一方当事人为国资、另一方当事人非国资的时候,进入又是地方国资委设立的产权市场,不就是司法程序竭力要回避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吗?难道国资和国资之间就没有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了吗?
 
  我国的《拍卖法》颁布至今已13年,司法机构和拍卖机构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市场经验,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使得各类司法拍卖活动本身更具保障。

  四、联交所仅是一个国资委下属的事业单位,其无法承担一般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和责任。通过联交所实施司法强制拍卖的交易,处置效率将会下降,处置成本将会提高。

  由于联交所仅是个管理机构,不作具体交易,因此其本身并不具备运作司法强制拍卖的能力。如果一旦委托联交所处置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其势必只能充当二传手,将标的要么委托入驻联交所的经纪公司实施,而如同前述,经纪公司同样不具备这一运作的功能与能力。联交所唯一的办法是转而委托拍卖企业实施这一工作,倘若如此,只不过是在现行的司法委托程序中增加了一个中间环节,多了一个收取佣金的婆婆,而这个婆婆又不具备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力和职能,因为它不能受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强制权力,又缺乏能力和手段。缺乏实施手段,使强制执行财产变现工作多了一个环节,既延缓了财产处置的时间,又增加了执行成本。联交所作为事业单位却也要赢利,它不可能提供无偿服务,于是与拍卖企分利成为必然,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则是拍卖质量下降。司法拍卖委托不能转包,这是法律原则,由其再转而委托拍卖机构既无法律依据,又与最近出台的最高院规定相悖。
  五、上海优良的商业环境、地域文化、人文传统被全国和世界所公认,各地地域、经济、行业情况不同,司法委托方式需因地制宜、不应照搬。

  目前国内已经实施的由重庆产权交易所委托拍卖企业拍卖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因其实施时间不长,成果如何,应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对此,上海拍协不想妄加评断。但重庆成立直辖市仅十年时间,据我们最近赴重庆调查所知,长期以来,该市各级法院一直各自为政,由法官或基层法院执行系统直接与拍卖行发生联系,直接决定委托和确定拍卖时的保留价,可塑性和人为因素很大。重庆高院改变委托方式是重庆自己的考虑和基于其地域广大、法院分散,不便监控的实际,本无可非议,但结果还有待检验。
  主观上,上海的市场较为发达,规则较为健全,上海的拍卖业是国内拍卖行业公认的市场及运作较为规范、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的排头兵方阵,上海市的拍卖业不存在违规环境和事实。客观上,上海高院从2004年就对司法强制拍卖委托方式进行了外科手术式的改革,从源头上切断了法官与拍卖行的联系,从制度上保证了入围企业的规范运作,改革成绩斐然,为国内认同。因此,改为由产权交易所实施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充分理由。

  上海市的拍卖行业同仁都知道这样一个事实:上海联交所本身也曾经拥有过一家拍卖企业,而此家拍卖企业也曾经经考核入围高院强制拍卖名册,但囿于其国营机制的呆滞、惰性和官商作风,不能胜任司法强制拍卖纷繁艰巨工作而考核时被淘汰,联交所将其挂牌一卖了之,却无人接受。我们也知道,即便是联交所的业务强项国有股权转让,其也不是做的很好。今年前不久,由某国企委托的东方证券股权,在其处挂牌,每股4.00元,无人问津,而委托人转而委托上海东方拍卖公司,该公司以最高每股8.05元、均价每股7.35元拍出,谁的机制好,谁的招商能力强,谁的运作能力行,昭然眼前。让一个连自己的企业也管不好,本行业务也不能达到最好境界的事业单位主掌维系法律、维系执行双方当事人利益,维系社会稳定和谐的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处置,确是一件令人担心的事。

  六、上海的司法强制拍卖的成果,多年前就已超越了重庆联交所目前的水平;上海法院系统经过长期实践,自身已经拥有的一套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完全没必要进行自我否定。

  司法强制拍卖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作为委托方的人民法院和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企业不处于同一地位,法院完全可以在建立健全委托拍卖机制、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对拍卖企业实施司法强制拍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促使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拍卖工作而不必顾及其它。而作为拍卖企业则应珍惜机会,守法经营,为司法强制拍卖提供更为专业、更加优质的服务,把自己的工作主动地溶入到司法强制执行的延续这一境界。而事实证明,目前上海高院的措施是得力的,监管是有效的,改变似无此必要,而完善、提高则是必须、永恒的。在产交所大力宣传电子竞价优势并公开在媒体上发布单方面信息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并于今年112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表露出这样一个重要的信息,即最高院无意改变长期形成的司法强制执行阶段财产处置的程序,重庆仅是个个案,上海的拍卖行业十分珍惜这一机会,不断加强行业自律,把工作做得更好。
  重庆司法委托拍卖改革后在媒体上宣传,进产交所交易后,司法拍卖成交率从过去的30%上升到90%,成交价从过去评估价70%左右上升到评估价以上。殊不知,上海的司法委托拍卖成交率长年来保持在90%以上,成交价也从未低于评估价,远远超出评估价的案例数不胜数,这充分说明司法拍卖的处置效率,和是否进入联交所交易无关。

  上海现行的司法强制拍卖委托经实践检验是切实可行的,简单的由高院集中委托改为转由产权交易所委托是一种对法院自身工作的否定,是一种历史的大倒退,完全没有必要。


摘自《中拍协2010年司法委托拍卖专题研讨班》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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