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0年1月19日,在中拍协三届八次理事会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王凤海副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送审稿),汇报了协会在司法拍卖领域争取政策过程中所做的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并特别通报了2010年1月8日,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的京津沪渝四直辖市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座谈会暨《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论证会的情况。
求同存异说观点 去粗取精达共识(引)
京津沪渝四直辖市共同研讨司法委托拍卖(主)
2010年1月8日,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的京津沪渝四直辖市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座谈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京津沪渝四直辖市高院负责司法委托拍卖的管理部门、商务委、工商局、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近70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会议围绕2009年11月2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改革、现状及由产交所负责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行业内外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严肃而热烈的讨论。
拍卖机构在司法委托拍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16号文件得到明确
2009年11月2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延续了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原则,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拍卖的委托机构、拍卖机构的选择、入围名册建立、拍卖行为的监督、过错处罚等程序,把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规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从而更具操作性、也更能追究责任和实现淘汰。关键时刻、关键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从根本上稳定了行业,给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我国拍卖行业尤其是四直辖市相关企业更应抓住机遇,认真总结经验与教训,进一步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守法经营,从而把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做得更优更好。
上海等地司法委托拍卖模式值得推广
与会法院、政府主管、监管部门、法律专家高度肯定了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司法拍卖委托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对入围在册拍卖企业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尤其对上海司法拍卖委托改革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和成绩表示了赞赏。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管是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法院和拍卖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而政府主管、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及有力监督管理,使司法拍卖从委托到拍卖运作的全过程做到了公开、有序、可控。而严密的考核和淘汰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入围拍卖企业的自我约束、提高了工作质量,实践证明,上海的司法拍卖委托方式改革是可行、有效的。如果不从制度和监督机制上解决问题,仅凭换一个中介机构实施司法拍卖,以往发生的问题同样会再次发生。上海司法拍卖改革使拍卖行业社会责任感加强,自律的自觉性提高,改革近六年来入围企业与相关法院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拍卖企业得到高度评价,证明了制度建设和监管的作用,值得国内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产交所〞进行司法强制拍卖缺乏法律依据和主体资格
司法强制拍卖不属于《拍卖法》调整的范围,司法强制拍卖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作为司法强制执行工作的延续,其在执行过程中财产的变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委托拍卖机构实施,而这一拍卖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委托〝产交所〞进行司法强制拍卖缺乏法律依据,〝产交所〞要从事拍卖活动,首先应依法取得拍卖的主体地位。同时因政府主管、监管部门不能依据〝拍卖法〞对〝产交所〞实施有效监管,委托其进行司法拍卖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问题。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拍卖企业要增加服务功能,改变传统的思维及拍卖方式,要引进高科技手段,依法推行网络或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方式,从而达到扩大招商范围、有效阻断竞买人恶意串通和围标行为。与会人员对上海司法拍卖入围企业率先实施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表示了高度肯定,号召拍卖行业勇于面对现实,接受挑战和考验,通过竞争和改革,显示实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行业自律是进一步做好司法委托拍卖的重要基础
与会代表充分认识到,加强行业自律是进一步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关键,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中拍协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民事执行中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认识到中拍协这一文件是行业在司法拍卖实践中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提高运作水平的重要文件。行业应自觉遵守并按此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与会人员一致要求将此《若干规定》交由即将召开的中拍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此基础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了《京津沪渝四直辖市司法入围拍卖企业自律承诺书》。
会议重要发言摘编 3P
京津沪渝四直辖市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座谈会
(发言摘编)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司长陈富智:
往往是采用拍卖形式的非拍卖企业一定程度上搅乱了拍卖市场
关于司法委托拍卖的工作和大家的讨论,我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法律依据。从1997年拍卖法的制订和04年的修订而言,拍卖法主要是对任意拍卖进行调整,没有对强制拍卖进行调整。因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司法委托拍卖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法律中只说了有关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委托拍卖。然而04年和09年最高院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委托拍卖的拍卖机构就是取得了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
第二,如何看待。首先,中国拍卖行业主流是好的但存在着法律问题和操作问题。其次,司法委托拍卖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之一,政府部门无权干预。再次,所谓产交所、联交所是干吗的?事实上,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时候,他最初只是一个融资平台,也就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提供了一个产权交易的平台。如今,要通吃天下,是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实际上,往往是采用拍卖形式的非拍卖企业一定程度上搅乱了拍卖市场。产交所要从事拍卖,就应该依照拍卖法取得拍卖的资质。否则,容易产生很多的法律问题。产交所因为受到强烈的行政权力支撑能否真正公开公平公正。法院要加以判断。我也相信我们的人民法院有智慧、有能力判断如何去做得更公平、更专业、更高效。
第三,法律完善。有人提出,正是《拍卖法》先天缺失带来的如今众多的问题。比如,难管的没管住。但是,法律是滞后的,我们会在再行修订的时候进行考虑。
第四,怎么发展。我们要思考,5000多家拍卖企业没有真正的领军企业。某种程度上,正是公物拍卖司法委托拍卖养活了他们。但谁都有饭吃,谁都吃不好,拍卖企业不要把精力和关注点全部集中在公物拍卖和司法委托拍卖,要开拓社会业务、要重视品牌运作。
最高院司法行政装备局司法辅助办公司室余沁洋主任:
中拍协发挥作用,与高院配合,共同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
拍卖企业多年来一直支持人民法院司法执行拍卖工作,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个别地区、个别法官也因此而落马,也是不可否认的现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廉洁,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也希望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挥自身作用、继续配合高院工作、保持良好沟通协作、认真学习有关规定、积极出台实施细则,共同做好司法委托拍卖执行工作。
上海市高院立案庭张昌华庭长:
上海模式的成功源于高效、规范运作的工作机制
正是在包括拍卖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注、支持下,上海司法委托拍卖工作才取得了现在这样一个社会反响好、工作实绩佳的局面。上海的具体做法前面上拍协徐会长和入围机构上拍的林总都做了介绍。实际上,上海司法委托拍卖能有这样一个好的工作格局和点滴成绩主要是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司法委托拍卖高效、规范运作的工作机制,包括:统一管理、集中委托的机制,企业名册制度、机构遴选方法、管理考核制度以及电脑摇号、联合拍卖等方法,在最大程度上到了公开和公正。现在,各界关注司法委托拍卖,是正常的情况,也是好事情。说明各界都愿意积极做好司法委托执行工作,我们也不必忌讳这样的竞争的出现。我们应该用丰富的历史经验、专业的运作水平和优质的业务能力,参与这场竞争并且胜出。但是,我觉得,无论竞争的结果如何,这几年上海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实践,说明我们现有的机制是和法院的委托拍卖相适应的,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的。我们会在最高院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于有利于司法委托执行公正和效益的角度,作出合适的选择。结果到底如何,这几年上海司法委托拍卖这几年的工作机制是不会被否定。我自己也对此充满感情,也充满信心继续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上海市高院执行局林祖彭局长:
解决好11个问题,司法委托拍卖工作会开展得更好
我有两个观点,第一,拍卖是司法协助的必然途径。因为拍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场规律。第二,拍卖需要改进。上海和京津渝一样,都面临着司法委托拍卖改革。要在肯定以前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改进,不能停留在委托分流的层面上。主要是要注研究以下11个方面的问题:1、入围问题退出机制。是有资质,还是有能力?如何退出?2、公告刊登问题。发布媒体、限定时间、相关版面大有讲究;3、秩序维持。拍卖行内的秩序到底谁来管,包括治安秩序和竞价的秩序;4、支出监督。5、保留价格问题。评估价等于首次保留价格,我认为是不太符合实际情况的;6、次数限定。7、结算期限。拍卖结算费用支付给法院的期限应有规定,避免可能出现的资金流失情况。8、效率否定。如果没有到法院起诉的节点,拍卖有效与否谁说了算?9辅助服务。搬运仓储谁负责,目前,拍卖行只负责本标的的仓储,以后能否交叉仓储?10、抵制围标。一股竞买人围标暗流一直在盛行,我们拍卖企业要进一步想办法抵制这种竞买人的恶意串通。11、违约赔偿。保证金变成违约金的赔付,其中有漏洞,怎么样完善办法。这十一个问题不仅仅是拍卖行的问题,如果能够加以改进和完善,一定会继续推动司法委托拍卖工作更好的开展。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徐勉之:
6年来上海未发现法官违规事件与司法委托拍卖有关
徐会长介绍了上海自2004年启动司法委托拍卖改革后的一些情况。事实表明,通过建立拍卖人入围名册机制、委托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机制、电脑配对随机摇号机制、过亿标的联合拍卖机制、考评小组一票否决机制,6年来上海未发现法官违规与司法委托拍卖有关的事件,2009年司法拍卖案件超过2000件、拍卖成交金额达60亿元、拍卖成交率近9成、结案时间明显缩短。改革后,拍卖行业自律加强,统一约定在沪上两家发行量较大的报纸《解放日报》、《新闻晚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行业增强信息发布,统一在上拍协官方网站和各自企业网站上发布拍卖信息;拍卖行业创新拍卖手段,多家企业已经在公务车拍卖中推出了同步网上拍卖;市场环境得到高度优化,拍卖企业未有在工商投诉或民事诉讼时发生败诉。2009年的考评中,15家入围企业得到考评组全票,入围企业拓展至18家,并确定5家后被企业,随时替换被淘汰的企业。
中拍协副会长、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林一平:
“委”“拍”分离的上海模式应该推广
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在上海召开,就是对上海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肯定。而今天的会议又聚集这么多的领导、专家,让我们都有了 “对着明白人说明白话”。伴随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深入,社会分工应该更加细化,不应有谁包打天下。回顾历史,拍卖企业服务司法委托拍卖二十多年,一路走来、一路完善,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和很多的经典案例。而有的媒体所谓“斩断法槌和拍卖槌”之间的联系,根本就是不了解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实际上,司法机关和拍卖机构,分别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和履行市场行为时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几乎是平行线。即使,有时候相交,也是为了案情,为了更高效地处置司法委托标的。反思现在,上海司法委托改革后,通过制度设计,我更加省心了,只要苦干工作,不必再搞公关了;我更加担心,生怕工作不好,一票否决,影响太坏;我更加尽心了,集全行之力规范流程、做好工作。展望未来,我认为“上海模式”应该推广和完善,所谓推广就是“上海模式”采用高院内部的“委”“拍”分离,既能直接指导拍卖执行,又能同时监督法院和拍卖机构,试想一下,除了目前上海法院实行的“委”“拍”分离,谁还能同时监督拍卖机构和经办法官本身呢?所谓完善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进一步做好正面宣传、进一步完善客户服务。
北京市高院执行办公室赵俊生主任:
拍卖公司都是在依法、依规地进行司法委托拍卖服务
北京高院就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进行了分阶段的工作分配。我这里是负责随机确定司法拍卖入围机构,实际上从05年起其就对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拍卖这五类进行了随机确定,09年又新增了法医类和破产管理人两项。09年涉及委托拍卖的案件是1000件,金额100多亿元,拍卖成交率在80%左右,剩下的20%也都在二次、三次拍卖的进程中。应该说,拍卖公司都是在依法、依规地进行司法委托拍卖服务,法官的反映、社会的反响都是不错的。我们也十分感谢拍卖企业对此所作的辛勤工作。最高院16号文出台后,我们也在研究如何根据高院新规定,拿出新办法,促进司法委托拍卖工作更好的开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与司法委托拍卖有关的投诉案件与被投诉企业有很大幅度下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李通处长和监管处的乔志毅结合自身工作,谈了对上海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认识。他们表示,从工商监管而言无论是投诉案件还是被投诉企业,上海都发生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在企业自身规范发展的要求和各个部门的监管指导下,现在的上海拍卖业已经不是能与过去同日而语了,运作能力、自身要求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可以这么说,这也是和上海司法委托拍卖改革也推动的拍卖企业的规范发展。实际上,我们中国拍卖业的恢复发展,是与司法委托拍卖公物强制拍卖密不可分的,是拍卖企业业务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是中国拍卖行业规范发展长治久安的重中之重。
上海社会工作党委局领导刘庆:
司法委托拍卖一定要做到原则健康,过程可监测,结果有效
今天,我们都在共同见证并参与演绎着中国现代社会协商求同的议事方式。通过科学思辨、入情说理,慢慢看清市场趋向、国际惯例、中国国情,从而不断在制度和发展中进行趋优和趋善。我们要认识到,拍卖业过去有成绩,也有问题的客观现实。更要明确,司法委托拍卖一定要做到原则是健康的,过程可监测,结果是有效的。上海恰恰就是这样的例子。在全球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行各业都要平心静气地做好自己的事情,宣传好自己的经验,发挥好自己的优势,开拓创新以争取更大更好的发展空间。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拍卖法》专家田涛教授:
委托“产权所”进行司法强制拍卖于法无据
就重庆的做法而言,个别拍卖企业的确对重庆司法贪腐高发推波助澜,然而个别法官自身权利寻租也加剧了这样的现象。但是,我们不找拍卖企业,找联交所就能彻底改变吗?不可能。根据最高检察官曹建民在两会的报告,司法队伍出现的1956起中,与拍卖相关不足3%。如果我们把宝全部压到了联交所身上是没有退路的。联交所出了问题怎么办?重庆的联交所甚至有这样古怪的规定,非国有的车辆拍卖都要在他这里开个证明“该车非国有、无需验证”,然后拍卖公司交50元,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我们能有足够的能力淘汰、制裁联交所?我认为,人民法院在监督的层面不加强、在体制的层面不改善,无论委托谁都不能避免原有的问题。而各级的联交所都在避免各级商务和工商部门的监管。工商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拍卖企业行为都是很好的办法。特别是工商现行的前置性备案的方式就是很好的办法。那么,哪家联交所在举办资产拍卖活动前,进行过拍卖备案呢?难道我们的行政许可法和工商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是一纸空文吗?
就16号文来说,加强了对于操作层面的管理。任何司法委托拍卖,都最终由拍卖企业完成。联交所只不过是增加了一个环节。在拍卖的实施阶段必须仰仗拍卖人。比如说招商,是拍卖企业拥有最完善的客户名单;比如通知关联人,是拍卖企业负责做好种种细致的相关工作。因此,在操作中无法彻底使拍卖人与执行法官脱钩,必然要由执行法官交由拍卖人加以落实。司法委托给谁,是法院的权力。但不能脱离监管,脱离商务行业管理、脱离工商市场监督,否则必然出现后患。联交所和拍卖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只要拍卖企业团结起来,面对现实、加强自律、改变形象,一定会有光明的前景。
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龙翼飞副院长:
拍卖行业要重视自律、违规的纠错和技术更新等问题
高院的16号文的出台,是对司法委托拍卖活动进入良性循环的重要准备。有着依法立制、统一司法、正本清源、保障权益、接受监督五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也希望,最高院在实施细则中,要在操作性和实践性上对于各地司法委托拍卖的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对于法院内部各部门工作人员熟悉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和评估工作进行培训和学习,对于监督机制的实施要进一步思考,对于保留价征询当事人意见的条款要进一步研究。拍卖行业也要统一思想,出台措施,做好学习、落实相关规定的工作,特别是要重视研究行业发展的指引、行业活动的自律、行业违规的纠错、行业技术的更新这四方面的问题。
最高院王魁法官从《规定》制定者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理解,他指出《规定》明确了委托拍卖的管理部门、明确选择拍卖机构方式、明确了建立名册的方式。可能像十三条“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等于评估价”的规定,初衷是保护法官、规范流程,操作上会有弊端,会在研究后加以说明的。
随后,四直辖市拍卖企业代表就四直辖市《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倡议书》,中拍协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民事执行中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专家论证稿)进行了部分细节上的商讨。
摘自《中国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