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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告内容更正方式的复函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4月04日 访问次数:

关于公告内容更正方式的复函

 

xx拍卖行有限公司:

你公司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请示函》收悉。函中反映的关于拍卖公告内容变更方式的问题在拍卖实践中经常遇到。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及相关资料,我们邀请国内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或要约诱引。要约邀请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其意义在于使他人能够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对当事人一般不具备实质拘束力,其内容是可以变更的。因此,拍卖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变更拍卖公告的内容。

二、采用何种方式变更要约邀请(包括拍卖公告)的内容,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民事行为中的不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情况选择相关的变更方式。

在拍卖活动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变更拍卖公告内容的情况,如临时撤拍、缓拍,或者变更、补充相关内容等。拍卖人既可以采用在原公告媒体或企业公告栏通知或更正的方式、也可以选用在拍卖现场宣读相关规则或注意事项通知或变更的方式。采用何变更方式,拍卖人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决定。

专此复函。

2008512

 

附:

关于公告内容如何更正的请示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目前国内企业为拍卖标的在法定或约定的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以后,如遇委托方需临时撤拍、缓拍或增加补充内容,包括拍卖公告中有部分内容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我们现拍卖企业一般都在拍卖会前采取在企业对外公告栏中进行公示及拍卖会现场宣读的形式予明确更正。现国家在法律和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变更公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行业同现行的通常惯例应属有效。望给以支持。

特此请示。

xx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八日

 

摘自《中国拍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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