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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2月26日 访问次数:

关于认真贯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协助

人民法院做好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各有关单位:

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该规定已于20091120正式施行。该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需要解释的问题,对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是对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补充和完善。该规定对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人民法院选定委托评估拍卖企业的方式,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名册编制和管理,对异地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等问题,以及不合格评估、拍卖企业退出机制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机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工作,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组织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三届八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月21

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

做好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拍卖工作,以保护民事执行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拍卖企业在从事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涉案财产,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证执行、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拍卖行业协会在接到人民法院邀请时,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拍卖企业入册登记及相关评审工作,并对进入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拍卖企业建立年度审核制度。

第四条  入册的拍卖企业在协助人民法院从事拍卖工作时,应当对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书、拍卖标的、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资料文件做好书面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

拍卖企业如发现前款规定的委托书、拍卖标的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资料文件有疑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入册的拍卖企业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制定出拍卖方案(包括拍卖公告、标的展示、拍卖方式、时间安排、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及标的物现状和瑕疵的特别告知等)交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条  入册的拍卖企业对人民法院确定并要求保密的保留价应当严格保密。

第七条  拍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期公告。因拍卖标的性质需要特别处理的,按人民法院要求进行。
   
第八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办地人民法院、拍卖业主管部门或者拍卖行业协会指定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应当客观、真实

第九条  拍卖企业应当邀请人民法院派员到拍卖现场进行监督,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应依法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拍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行业规范进行拍卖活动,未按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展业务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纠正、建议人民法院暂停委托、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拍卖企业或其相关人员泄漏拍卖标的保留价,造成损失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处分,并建议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处分,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拍卖企业未邀请人民法院派员到拍卖现场进行监督,未对拍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未依法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拍卖情况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可建议人民法院将其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除名,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入册资格或标的拍卖权的;
   
(二)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出具虚假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拍卖报告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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