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秘函[2014]16号
关于征求对《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修改意见的函
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及拍卖企业:
各有关专家和拍卖师:
原国内贸易部、人事部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1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施行17年;《暂行规定》首次将拍卖师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序列,为拍卖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行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拍卖师执业制度创新发展的瓶颈。为了更好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进一步发挥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的作用,中拍协将向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暂行规定》提出修改建议。为做好这一工作,欢迎并希望大家就《暂行规定》需要修改以及未涉及但确有需要增补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6月15日前反馈回中拍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 焯 何仕玖
电 话:010-68391860 、1818
传 真:010-68391858
邮 箱:shijiu@caa123.org.cn
附件:《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130号)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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