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正常的拍卖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依据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委员会”)是为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非常设议事机构,在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不设财务,为非核算单位,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核准。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内相关专家及省内相关部门法律顾问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四人、委员若干。主任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协会聘任。
第五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每届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任期
三年,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因故无法履行义务,或者无法继续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作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两个月书面报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由协会解聘;主任离任的,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
第六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主要对会员、拍卖行业及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 对全省拍卖行业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对行业内典型疑难案件组织研讨。
第十条 对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诉讼指导。
第十一条 协助协会对拍卖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辅导、培训,推动全省拍卖企业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及时总结拍卖经验,通报拍卖信息,向社会宣传拍卖行业发展进程。
第十三条 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指导。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可以通过电话解答、调研复函、派员参与等形式对会员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做到及时有效。凡委员对外咨询时均应以咨询委员会的整体意见为准,如有不同意见或者产生争议的问题,应当以服务于会员和企业为主要宗旨,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
第十六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进行活动应当进行记录,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的解释可以分为行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前者为代表黑龙江省拍卖协会作出的行业性授权性解释,后者仅代表委员会的解释。委员会委员根据个人意见作出的解释,仅代表专家解释;
第十八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在接到企业请求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咨询答复。如有难以直接答复或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后才能答复的,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不能答复或者经研究后仍无法直接答复的,应当在此期间内报请黑龙江省拍卖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是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委员会对外开展业务应当报请协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直接代表协会对外开展业务;
第二十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不直接承担诉讼业务,如有需要诉讼的案件,可以推荐给本协会的法律顾问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协调和庭外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曁法律理论研讨会,会议内容以当时需要关注和解决的热点问题为主,具体议题及召集由委员会主任拟定,报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可根据会员及相关单位咨询情况,不定期召开业务研究会议,会议议题与召集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并报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