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最新更新
·关于缴纳2021年会费的通知
·省拍协网站会员信息维护操作说
·2014年第一期黑龙江省拍卖从业
·高铁家园商服房产竞拍销售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第六届会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第六届理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召开六届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第五届理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召开第六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召开五届
热门关注
·2014年第一期黑龙江省拍卖从业
·省拍协网站会员信息维护操作说
·关于缴纳2021年会费的通知
·拍卖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报名登记
·2011年1月28日拍卖公告
·拍卖评估费用应该如何收取
·股权拍卖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强制执行财产拍卖为何成功率低
·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B区已
·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
相关法规 当前位置: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 政策法规 >> 相关法规 >> 浏览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1月28日 访问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816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816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11起施行。


一一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11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没有了

© 2005-2021 版权所有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SysSiteName%>黑ICP备09037102号

电话:0451-84283460  传真:0451-84283460  信箱:hljpm@126.com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五道街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