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拍卖行业
自律公约》的说明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是在2003年8月颁布实施的。自实施以来,全省拍卖企业都能自觉的遵守,有力的推动了全行业自律建设,使拍卖企业和行业公信形象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但《自律公约》制订的时间较早,有些相关的政策法规尚未出台,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律公约》在执行中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自律公约》的贯彻执行。为此根据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的实际,对《自律公约》进行适当修改,提请大会讨论。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
2009年11月25日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修改稿于2009年12月28日经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为加强全省拍卖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净化拍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修改自律公约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对全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实行监督,并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国内拍卖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全省拍卖企业应遵守商业主管部门及中拍协出台的关于拍卖的法规、办法、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四条 省内各拍卖企业应履行本公约,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自身拍卖行为,促进拍卖业逐步走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拍卖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拍卖企业
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以法兴业,有序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同业相敬,荣辱与共,加强联合,公平竞争,坚决反对同行之间互相拆台、恶意抵毁等影响行业长远发展的短视行为。企业不得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取得拍卖业务,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委托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损害行业的形象。
第六条 凡在省内设立的拍卖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经省商务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
从事文物拍卖的应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收取佣金,抵制任意压低佣金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但不能以降低佣金方式撬取其他拍卖企业正在洽谈或已承揽的拍卖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遏制委托人零佣金,制止委托人限定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比例的行为,设区的市级政府明确要求的特殊情况应向省拍卖行业协会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接受拍卖委托业务后,对拍卖标的要严格审查,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及瑕疵,避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九条 凡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采用定向方式拍卖。
第十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请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企业顾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规范运作拍卖会,做好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制作拍卖笔录、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拍卖实施工作。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杜绝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禁止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以协议方式暗箱操作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应根据每场拍卖会上报所辖工商局的拍卖成交确认书金额,准确及时按月和季度向中拍协网站填报拍卖成交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所设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提倡企业间互相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鼓励合法有序竞争。
第十四条 企业应给本企业拍卖师缴纳最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拍卖师权利的得到保障。
第三章 拍卖师
第十五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都应认真执行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和《黑龙江省拍卖师管理办法》,并自觉的执行本公约,接受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拍卖师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拍卖师应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运作。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受企业委派,为协作企业主持拍卖会的须当时出示经拍协盖章备案的双方企业签定的协作协议。
第十九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绝对不允许“人证分离”。不得将拍卖师证书借予他人使用。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废业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二十条 拍卖师应在拍卖企业执业两年(含)以上方可调转。
调出或调入工作单位要及时变更注册。变更注册除提交变更表外,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上报省拍协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省拍协签署意见后报中拍协核准。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及其他机构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企业因工作需要由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双方企业必须在拍卖活动开始前一周,签订《企业协作协议》一式三份并报省拍协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并达到规定课时。每年年检注册一次,无中拍协年检注册及新颁发的《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为无效证书,不得执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公约第六条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由省拍协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由省拍协建议中拍协降低或注销已评定的企业资质,或取消申报资格;对已评为黑龙江省先进拍卖企业的予以通报取消。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属拍卖师个人违规的,视违规程度按中拍协《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建议中拍协予以处分,不予年检注册或暂停执业资格,或吊销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对已评为黑龙江省优秀拍卖师的通报取消。属企业违规的建议中拍协及行业主管部门比照第二十二条内容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20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