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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受托办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操作细则(试行)》的意见

来源:省拍协 作者:省拍协秘书处 日期:2011年11月28日 访问次数:

黑拍协字[2011]  19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118日,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台《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受托办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引起哈市拍卖企业的强烈反响,主要反映如下:

一 关于费用方面:

1、“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交易中心与受托拍卖机构协商处置拍卖佣金,但交易中心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拍卖佣金的20%”。广大拍卖企业认为:交易中心做为政府的服务平台,本就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此次交易中心是受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工作,以往法院委托司法拍卖就不收取任何费用,此次交易中心却利用自己出台的规则与拍卖公司就拍卖佣金进行“分成”,于情、于理、于法、与以往惯例不符。

2、“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拍卖未成交的,由交易中心按每一标的物收取成本费1000元”。根据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规定,拍卖标的流拍的本应由拍卖公司向相关方追要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而产权交易中心却要求拍卖公司承担1000元费用,不合理。而且一些小标的,如车辆等,即使成交拍卖佣金也可能不到1000元,更何况是流拍的标的,还要向企业收取1000元的费用,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向拍卖企业要钱吗?

3、“细则”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拍卖公告应当在《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中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发布基本信息并在网上发布详细内容;拍卖标的物在外省、本省其他市(地)或本市的市(县),应当同时在当地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拍卖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只要在有效媒体发布就符合法律规定,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别出心裁的提示选择多家报纸,增加拍卖费用,拍卖企业负担不起。

二、违反拍卖基本原则:

1、“细则”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交易中心、受托拍卖机构、竞买人三方在签订竞买协议中应当约定:‘竞买人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即承诺以不低于本次拍卖保留价应价,否则如本次拍卖流拍,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拍卖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但依然要遵守普通交易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此条规定虽然对拍卖公司有利,但属于严重的 “霸王条款”,容易引起拍卖法律纠纷。

2、“细则”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如竞买人仅一人,且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时,拍卖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就失去了“竞价”的过程,没有竞价过程,拍卖也就没有意义了,此条违反了拍卖法关于拍卖竞价的基本原则。

3、“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竞买人、买受人违约的,竞买保证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上缴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细则”的规定违反了《拍卖法》中对于竞买人、买受人违约后关于拍卖保证金使用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况且依据我国法律,对于类似违约的如保证金在扣除各项费用后有剩余的部分应当由拍卖人返还给违约的竞买人或买受人,不应由交易中心处理

4“细则”第七十七条中规定“受托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费用及拍卖佣金由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统一收取。”根据我国《合同法》、《拍卖法》以及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拍卖佣金应当由合同当事方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即拍卖人)收取,交易中心做为司法机构的受托方行使的是再委托的权利,交易中心在拍卖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收取拍卖佣金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细则”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

1“细则”第十八条中规定“尚未完成已承接的司法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具备参与当日摇号的资格”。依据我国的司法程序,每一个司法阶段都有一个相应的期间或期限,对于受托拍卖公司来说,如法院没有下达相应暂停、终止文书,将无休止的继续下去,而不能继续参加摇号,这是不合理的。细则中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定,允许拍卖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一定期间内无违反受托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参加摇号。

2拍卖公告到底是由交易中心发布还是由拍卖公司发布,或者两者一同发布。同时公告的费用谁来承担?

3、拍卖公司使用交易中心的设备、场地进行拍卖,需不需要交纳费用?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现在已经开始要求有资质的拍卖企业到交易中心备案,以备参与摇号,要求拍卖公司提交三年业绩是合理的,但是交易中心还要求拍卖公司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及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的规定,拍卖公司有为拍卖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因此不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上述材料。

哈尔滨市的拍卖企业再次提出要求主管部门尽快召开拍卖企业及相关部门如商务局、工商管理局、省拍卖协会等部门协调会、拍卖企业座谈会,充分听取和征求大家意见后再及时开展工作,避免产生法律方面的纠纷。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2011年1124

 

 

 

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抄送: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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