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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拍卖师管理办法

来源:省拍协 作者:省拍协秘书处 日期:2010年02月26日 访问次数: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拍卖师管理办法》的说明

 

2006年,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为依据起草了《黑龙江省拍卖师管理办法》,于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上审议并通过,在黑龙江省范围施行。该办法实施三年来,对黑龙江省拍卖师的监督与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拍卖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对拍卖师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2009年三届七次理事会议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关于加强拍卖师管理的规定》,并于200971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为及时应对中拍协对拍卖师管理精神的变化,适应中拍协对拍卖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黑龙江省拍卖师的监督管理,省拍协对《黑龙江省拍卖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经三届七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提请三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

20091125

 

黑龙江省拍卖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拍卖师管理办法》修改稿于20091228经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实际,为加强全省执业拍卖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拍卖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全省拍卖师整体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拍卖企业执业的拍卖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四条  拍卖师从事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是本行政区域内拍卖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省拍协接受省拍卖业主管部门和中拍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六条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均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的原件,到省拍协登记建档.

拍卖师档案记载拍卖师执业简历、年检注册、继续教育、奖惩及变更注册等情况。

第七条  拍卖师必须注册于拍卖企业方能执业,但只能受聘于一个拍卖企业并在其执业,不得同时以其他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出现“人证分离”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同时使用,每年年检注册一次。

年检工作由省拍协负责初审,初审合格者,报中拍协年检注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无中拍协年检注册专用章的,其对应《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第九条  拍卖师年检注册的办理程序:

(一)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将下列申报材料经所在拍卖企业复核盖章后报省拍协。

1《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原件;

2、《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初审意见》;

3、《      年度拍卖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

(二)省拍协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年检注册无异议的于七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随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中拍协审核注册。

对初审有异议的和逾期未报送审验申报材料及违法违规的拍卖师,省拍协在调查了解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中拍协处理。

(三)经初审和调查了解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拍协建议中拍协不予年检注册。

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获批准设立时,拍卖师应在原拍卖企业参加年检。

第三章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

第十条  允许拍卖师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理、有序调动。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应由本人提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拍卖师在两个年检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一次。(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时,不受此时间限制。)

(二)第一次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推荐本人报名考试的拍卖企业注册满两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三)拍卖企业仅有一名拍卖师,该拍卖师如要求变更注册单位时,应提前6个月向所在拍卖企业和省拍协提出书面申请。

(四)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内不能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五)在执业资格年检期间暂不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手续。

(六)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能获准设立时,拍卖师不得再申请调入另一家拟组建的拍卖企业。

拍卖师要求调动有正当理由、符合以上规定的,其所在拍卖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意见报批,不得扣压不办。

第十二条 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遵照以下程序:

(一)拍卖师应首先向所在拍卖企业提出要求调动申请,并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原件;

3、提交当地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本拍卖企业为该拍卖师办理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原件;

4、调出拍卖企业与该拍卖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解聘证明。

5、调入拍卖企业与该拍卖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6、拍卖师调入拟组建拍卖企业的,还须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调出企业对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有异议的,省拍协根据协调意见,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书面材料报中拍协核准;

(三)拍卖师调动出省的,需先由调入拍卖企业及调入省拍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对属于合理流动的,省拍协签署意见后报中拍协核准。

第十三条  拍卖师需补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出具所在地报刊刊登其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所注册拍卖企业证明、补办证书的书面申请及证件照,经省拍协审核后报中拍协核准办理。

第四章  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  拍卖师应严格依法执业,必须客观、公正和规范。

(一)客观。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时应当实事求是,不误导拍卖当事人。

(二)公正。拍卖师执业应当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拍卖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三)规范。主要包括:

衣着规范。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应着正装,做到仪表端庄整洁。

言语规范。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主持拍卖会。

行为规范。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必须当场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当众报出拍卖师姓名与证号及其本人注册执业的企业。证书年检注册期间,须出示省拍协出具的年检注册证明及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复印件。受企业委派,为协作企业主持拍卖会的须当时出示经拍协盖章备案的双方企业签定的协作协议。

第十五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六条  拍卖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第十八条  拍卖师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  拍卖师不得与委托人、竞买人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  未按期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得持无效《中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应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主持拍卖活动时,应由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受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委派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时,在拍卖活动开始前一周,双方企业须签订协作协议,并由拍卖师签字后报送省拍协备案。协议或合同只限一次拍卖会有效,严禁签定常年合同或协议长期为一个非本人注册的企业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四条  严禁拍卖师将《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借于他人或其他企业,用于注册新建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有中拍协直接组织的或者由中拍协授权省拍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有关提高拍卖师业务素质教育的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受企业委派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未按规定出示经省拍协盖章备案的双方企业签定的协作协议的(指有协议但当场未出示);

(三)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不主持拍卖活动,未有执业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中拍协暂停其执业资格六个月: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人证分离”,未在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专职执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逾期未办理年检注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变更注册单位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受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委派,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时,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双方企业及拍卖师未签订协作协议报省拍协备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和有关提高拍卖师业务素质教育活动的,未完成规定学时的。

第二十八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中拍协暂停执业资格一年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持无效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第二十九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中拍协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钱物,构成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与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给国家或其他拍卖活动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因违规操作,使拍卖活动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变更手续,为新建拍卖企业注册及调入其他拍卖企业工作的。

第三十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建议中拍协予以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办理相关手续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拍卖企业,用于注册新建拍卖企业和主持拍卖会的。

第三十一条  省拍协掌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出具书面意见建议中拍协注销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省拍协和拍卖师注册企业对本省和本企业的拍卖师有警告、通报批评的处分权,对其他的处分有建议权,其处分的决定权属中拍协。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拍卖师对处罚或裁决有复议申请权,如其对所受处罚有异议,可于收到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拍协和中拍协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于收到复议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拍卖业主管部门再申请复议。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罚则中有关条款涉及拍违规卖师主持拍卖会的,在处罚卖师的同所涉企予以违规操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OO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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