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是指拍卖的全过程公开,其中包括公开拍卖委托的发掘方式,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公开展示拍卖标的,公开举行拍卖会,公开竞价。公开的目的是以合法方式接受拍卖委托并争取符合条件的公众普遍参与;公平,是指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是指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理;诚实信用,是指以诚实、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以自觉守信的方式履行义务。在我国现阶段,做阳光拍卖人最重要的是“干净”拍卖、“规范”拍卖。
干净拍卖,不做腐败帮凶
我国《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我国现阶段主要的拍卖标的是涉案资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这些拍卖标的的委托人是握有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它们不是企业,无生存之忧;它们的垄断地位由法律规定,无权力旁落之虑;公权力委托人相互之间没有竞争,其地位不受经济运动左右。拍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个拍卖企业如果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不能接受拍卖委托,就将失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拍卖人和公权力委托人的上述地位,决定拍卖人天然倾向于适应委托人需要。
委托人需要什么?这依委托人的性质而定。当委托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或公民时,利益决定他们追求的目标是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交易迅速和结果圆满。当拍卖委托人是公权力委托人时,委托人内部形成层层委托代理关系,且末端代理人成为初始委托人的化身。如果公权力委托人能够从上到下有效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人作为一个整体也会追求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交易迅速、结果圆满等目标,进而引导拍卖人规范拍卖;如果委托人内部制度不健全,层层委托人不能有效约束代理人,以至末端代理人在贯彻初始委托人意志的同时追逐个人私利,拍卖人无论是主动适应还是被动屈从,都可能成为腐败的帮凶。近几年来,此类问题日见凸显,严重地损坏了拍卖行业的形象,恶化了拍卖企业的生存环境。
本公司认为,拍卖的“公开”,首先是拍卖委托发掘方式的公开。如果用行贿手段接委托,就从源头上背离了“公开”的本质,遮挡了拍卖的阳光,就会损害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破坏经济秩序。基于上述认识,本公司把“经营安全”列为公司发展战略的首要目标。即公司出资人和全体员工严格把握行为底线,不屈服于委托人控制代理人行为的制度缺陷,不响应委托人中代理人的索贿要求或暗示,不收买委托人中代理人的自由裁量权谋求法外收入,不接受合作伙伴以行贿手段接委托。
公司发展战略指导下的公司行为,得到了各类委托人的理解和尊重。我们欣喜的看到, “干净”拍卖正深入人心。如今许多委托人选择拍卖人,惧其行贿害人,喜其“干净”、磊落!
“规范”拍卖,保护当事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都会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影响,这就是所说的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可能是正效应,也可能是负效应。当微观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为给他人或社会带来“搭便车”的利益时,这种效应称之为外部正效应(如河流上游植树会给下游居民带来好处);当微观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为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利益损失时,这种效应称之为外部负效应(如工厂排出的废气、废水,危害他人健康)。
就拍卖行业论,如果拍卖依法依规操作,它可以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源聚集力和价值创造力,促进法制的完善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拍卖行业从总体上发挥了上述作用,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有的拍卖人搞所谓的“定向拍卖”,遇到好的拍卖标的就在目标客户不易看到的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不充分展示拍卖标的,夸大拍卖标的瑕疵,甚至找借口不接待需求客户,藉此保护特定竞买人成为买受人。
有的拍卖人参与恶意串通或漠视其他拍卖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有的拍卖人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瑕疵,让竞买人在不知情的条件下上当受骗。
有的拍卖人盲目追求“天价”,在竞买人盲目应价或报价时,拍卖师仍推波助澜,致使出现“赢者灾难”。
上述行为玷污了“拍卖”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外部负效应,为拍卖这种交易方式在更大范围的应用设置了障碍。
本公司认为,拍卖人是提供拍卖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拍卖人既要为委托人服务,又要为竞买人、买受人服务。规范拍卖,就是拍卖人的各方面、各环节行为规范,既要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竟买人和买受人负责。
我们对委托人负责的主要作法是:①根据目标客户的分布范围选择《拍卖公告》发布载体。拍卖“东星国际大酒店不动产、配套设施设备及部分动产”时,我们选择的载体包括《法制日报》(全国性媒体),《楚天都市报》(全省发行版)、《民航资源报》及省、市拍卖行业协会网、公司网等,有效地保证了信息发布的范围和力度;②公开、充分展示拍卖标的。保证意向竞买人找得到,进得去,看得见;③全面考察拍卖标的,准确把握拍卖标的亮点和瑕疵;④精心策划,强力招商,努力发掘对拍卖标的价值判断不同的竞买人;⑤精心组织拍卖会,力争拍卖标的迅速成交,保值增值,善后工作圆满。
我们对竞买人和买受人负责的具体作法是:①全面、系统、准确地描述拍卖标的实体状况、权属状况,用白纸黑字写清楚,不隐瞒、不夸大并盖章以示负责;②对所有竞买人持一视同仁的欢迎态度,不厚此薄彼;③在公开场合为所有竞买人提供自主应价或报价的条件,不与委托人、买受人恶意串通,并通过“律他”等手段抑制竞买人相互间可能的恶意串通。④当竞买人盲目应价以至出现畸高价格时,拍卖师提醒竞买人冷静应价,尽力规避“赢者灾难”。
摘自《四川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