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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确定 能再委托评估吗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9月25日 访问次数:

拍卖过程:

    某食品冷冻厂,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执行强制拍卖。经评估,查封财产价值为1134万元。受法院委托,一家拍卖公司以起拍价100万元向社会发布了拍卖该食品冷冻厂的公告。但在拍卖会举行前两天,该食品冷冻厂投资人却告知拍卖公司,近来房地产市场火爆,所以前4个月对其厂的评估价太低,必须再次委托评估,并提高起拍价。

争论焦点:

    对此,拍卖公司认为,现有的评估价虽然低于目前的市场行情,但那是法院委托评估,不能轻易更改,而且再次委托评估需要很多费用,拍卖公司不能承担。而且很多竞买人表示,拍卖公告已经发出,随意更改标的起拍价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食品冷冻厂投资人却认为,法律没有不能调整起拍价的规定,而且拍卖应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气起拍价。

专家建议:

  拍卖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指定标的物起拍价上,尤其是对于房产而言,往往价格昂贵且不容易确定,其中所需要的专业性较强,在核定起拍价时一般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鉴定。

当同一拍卖标的的房产有多套时,应先分别确定价格再合计,而当房产为共有财产时,应先就该房产进行估价,再按照债务人的拥有部分确定其价格。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因此,在定起拍价时,首先应将拍卖物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价作为设定起拍价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可召集执行当事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合议庭或执行组讨论,如认为以评估价为起拍价欠妥,可酌予增减或重新估价,但起拍价一旦核定,即不能再行委托评估或重新估价。

在设定起拍价时,拍卖公司也本着能够及时变现的原则,通常会考虑到该物业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也会估算到未来该物业的市场回报率等因素。拍卖过程中的有价无市或定价太低,其实都属于不成功的起拍价。

摘自《中国商报 拍卖收藏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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