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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交付标的少了怎么办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2月17日 访问次数:

 

拍卖过程:
  201042,某拍卖公司与某县招投标中心签定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器设备一批共计129台套。次日,拍卖公司便在媒体刊登公告表示,于413举行拍卖会。
  在拍卖会上,有4位竞买人举牌。最终,由持2号牌的先生以84.5万元的价格竞得标的。成交后,买受人依约如期付清了成交价款。但在513买受人、委托人、产权方一起到现场清点标的物时,却发现短少29件标的,短少率达21.7%,而且主要是钢构件短少。
  为此,买受人提出调减成交价,产权方、委托人均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最终买受人要求委托方将成交价款退回。后经买受人、委托方、产权方协商,委托方将成交价款全额退回买受人。
  争论焦点:
  然而到83,买受人却向拍卖公司要求退回已交拍卖佣金2.535万元,另外赔偿其损失4.098万元。而拍卖公司却认为,买受人提出的退回佣金并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合理。
  专家点评:
  本次拍卖程序合规合法,成交结果真实有效,拍卖人收取的佣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依法收取,是拍卖人收取的劳动报酬,无可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合同法》第407条也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拍卖人是受托人,依照《拍卖法》依法合规操作,并且顺利完成一切拍卖程序,并无任何过错。因此,拍卖人在拍卖工作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是合规合法的,无可争议。
  另外,拍卖属于隐名交易,买受人和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买受人虽和委托人达成了退货协议,收回了全部成交价款,但买受人不能违反买受人与拍卖人双方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二条规定的佣金约定事项。
  由此来看,买受人向拍卖人提出退回已交佣金及赔偿损失的要求不能成立。(文/张晓明 钟晓艳)

 

摘自《中国商报 收藏拍卖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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