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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笔录并非合同行为

来源:《中国商报 收藏拍卖导报》 作者:田涛 日期:2009年04月15日 访问次数:

拍卖过程:
  在某拍卖公司于2004730举办的原周口棉纺印染厂职工医院所属房地产拍卖会上,经历几十轮的激烈竞价,李某最终竞得该标的。但李某不仅没有及时交付成交价款,反而以拍卖记录存在虚假为由将该拍卖行诉至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2004920,在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提出拍卖公司所作的拍卖笔录存在漏记现象,属于违规操作,系哄抬价格的表现,有欺诈行为,因此要求确认此次拍卖结果无效。
  

争论焦点:
  拍卖公司辩称,在拍卖中竞买人举牌的速度较快,因而存在漏记现象在所难免,且其中不存在任何恶意串通的事实,坚持拍卖有效。但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所称拍卖速度较快导致拍卖笔录出现漏记缺少证据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该拍卖活动无效,拍卖人退还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并承担利息损失。

专家建议:
  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拍卖笔录中存在漏记为由作出拍卖无效的判决是不恰当的,如果竞买人以拍卖人的拍卖笔录缺陷为由,拒绝交付成交价款的理由能够成立,那么根据当事人对等的原则,拍卖人也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标的物,那样必然使拍卖的结果产生混乱。
  事实上,拍卖笔录并非一种合同行为,而仅仅是拍卖人对于拍卖过程中发生的情况进行的一项现场记录工作,同时作为拍卖的资料加以保存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笔录中除了记载买受人的应价以外,还可能有其他竞买人的应价表示,甚至在无人竞买的情况下,照样会作出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经过买受人的签字,表示买受人对该笔录的亲自认同,因此只要该笔录客观真实,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便得以成立。所以,本案中的拍卖是有效的,拍卖公司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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