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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需依法审批才能拍

来源: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 作者:丽霞 日期:2009年05月08日 访问次数:
  拍卖过程:
  某个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一个集体性质的企业,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屋。拍卖人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并且强调标的现状。拍卖会如期举行,但在拍卖会结束之后,有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变更产权过户的手续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不予办理。
  争论焦点:
  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集体性质的房屋可以转让,但是集体性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行的。另外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果是强制拍卖的话,是用另外的处理办法,社会委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拍卖行则认为,这是按照常规组织的拍卖,而且已经签定成交确认书,此次拍卖应当有效。
  专家建议:
  其实,当前拍卖行接触比较多的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但是由于部分拍卖公司对《拍卖法》不了解,其拍卖过程经常遇到土地管理部门的异议。因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做出的相关的规定,拍卖公司在接受这样的标的的时候,事先要给有关的管理机关报告或者请示,需要审核批准才能进行相关的手续。这里的报批是叫属地报批原则,即在标的物的管辖所在地报批。如果对委托的标的是否需要有关的审核批准有疑虑,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或者向中拍协的法律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以防止事后的纠纷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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