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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荷兰式拍卖需谨慎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08  更新时间:2/25/2011 10:32:16 AM  文章录入:lijinming

拍卖过程
  位于广东顺德的一座物资大楼,由于产权所有人欠债,由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胜诉后由法院委托广东某拍卖行对该幢大楼进行拍卖。
  2000519,某拍卖行对该幢大楼进行拍卖,有持10号牌和36号牌的两家竞买人参拍。在拍卖现场,该标的以2055万元起价,但因无人应价,拍卖师便以每次递减50万元逐次减价拍卖。当叫价到1700万元时,10号举起号牌,拍卖师即时见到,便落槌成交。但就在此时,36号也举起号牌,而拍卖师告知其举牌晚了一步,标的由10号竞买人拍得。
  争论焦点:
  拍卖会后,36号竞买人提出几大疑点:标的产权所有人和房产地点都在顺德,但拍卖公告只在广州日报刊登,而没在顺德媒体刊登;产权所有人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房产被拍卖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事先就宣布采用荷兰式拍卖会引起竞买人的消极等待;如何认定举牌在先没有客观依据;拍卖时,每次应叫价三次,每次应有停顿,而不应连珠炮似地往下叫。但拍卖行却认为此次拍卖合理合法。
  专家点评:
  《拍卖法》第47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公布。那么,在广州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完全合法。
  产权所有人作为法院被执行人,并不是拍卖环节中的任何一方,拍卖行未与其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拍卖行按时向委托方发了《拍卖通知》,并无通知被执行人的义务。
  减价拍卖的方式是应委托人要求早就确定的,而在起拍价无人应价的情况下,拍卖师将拍卖转入减价方式,也是应委托人要求进行的。另外,减价拍卖中,拍卖师是以固定的降价幅度逐次减价拍卖,每次报价之后均有停顿,有足够的间隔时间给竞买人决策举牌应价。
  虽然这场房产拍卖谈不上违法违规,但是有些事情不违法违规,并不等于合情合理。所以建议拍卖行在采用荷兰式拍卖时,事前应考虑周详、工作尽量做到完善,避免竞买人因不适应荷兰式拍卖而产生纠纷。(文/石磊)

 

摘自《中国商报 收藏拍卖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