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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不妨碍拍卖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414  更新时间:11/1/2010 1:56:23 PM  文章录入:lijinming

拍卖过程:

  厦门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禾祥花园B座一层抵押给银行后,因无法解除抵押,导致店面的产权证无法办理登记。但却将这一层十几间店面转卖给他人。日前,这些店面的债权人高士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拍卖这些店面。

  高士通公司认为,这些买房人大部分仅支付了40%50%的购房款,却长期使用出租这些店面,并从中获得了收益。另外,他们与这些买房人的协商没有结果,因此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责令这些买房人限期迁出这些已经抵押的店面,并对抵押店面依法进行拍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争论焦点:

  高士通公司的代表认为,他们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当时这些店面尚未出售,抵押手续完整合法,债权和抵押权均已被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认。而这些已抵押的店面,被开发商约在1998年间私自分别出售给这些买房人。这些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合同还约定,这些购房合同只有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才生效。但由于房屋被抵押无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所以购房合同尚未生效,更谈不上对抗具有合法抵押权的债权人。

  专家建议: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转让抵押物未告知并经抵押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只有在购房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后,抵押权才消除。因此,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拍卖购房者店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购房者应尽快起诉开发商,以便参与对扣除抵押债权后剩余的拍卖款的分配。  (文/ 芳)

 

摘自《中国商报 收藏拍卖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