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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解读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
作者:刘双舟 文章来源: 点击数 265 更新时间:7/13/2010 9:27:55 AM 文章录入:lijinm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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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历经三年多时间的起草、研讨修订和审议,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与拍卖相关的第一个标准化文件,对我国拍卖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该规程的出台无疑会对完善我国拍卖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现行法律是制定文物艺术品 拍卖规程的主要依据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内容虽然比较具体和细致,但是并未超出我国现行的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程的主要内容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比如规程规定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是拍卖法中规定的“三公一诚”原则;而“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的规定则源于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等规定。再比如,规程规定“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的依据就是拍卖法第43条。规程中对文物艺术品拍卖主要程序和活动内容的规定都是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的。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是对现行法律内容的具体化 由于立法时代的局限,现行拍卖法律法规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和笼统,实践中不便操作甚至显得有些僵化。而《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在很大程度上将法律法规的内容给予具体化,使其更加易于执行。比如,在文物拍卖前的审核问题上,《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则明确规定“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这在以前的审核结果如何处理中是没有规定。同时,《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又具体规定,“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并做了详细规定。该规定还明确了,“委托拍卖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卖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和委托人分别留存。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签章确认。”类似的规定在该规程中随处可见。这些具体的规定大大提高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程度。 文物艺术品规程 是对现行拍卖法律制度的必要补充 文物艺术品拍卖是项程序非常复杂的活动,而且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但是再先进的法律也不可能达到完美无缺的程度,总有些问题法律规范不到。现行的拍卖法律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程序的规定就非常的粗旷,有许多重要环节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许多规定事实上起到了补充法律不足的作用。比如《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拍品征集、拍卖档案的管理、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拍卖会场布置的要求、拍卖标的的保管的要求以及拍卖后的结算与交割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就是对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 总之,《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虽然其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就会发现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该规程的出台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必要的补充,并为将来拍卖法的修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