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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就有关典型咨询案例的解答意见
作者:省拍协法咨委  文章来源:省拍协  点击数 746  更新时间:4/15/2009 2:16:17 PM  文章录入:caikun

    一、一场拍卖会只有2个标的,每个标的收取保证金数额不等,而在竞买登记时,每个标的只有1个竞买人,能否召开拍卖会?在拍卖会上,每个标的只有1个人举牌竞买并达到底价,能否成交?这类问题怎么解决为好?
    答: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给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的复函》(中拍法函字[2008]第17号)解答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的规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满足公开竞价的条件。《拍卖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的具体人数做出规定。根据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规定精神,在一场拍卖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就可以举办拍卖活动。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不要求,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每一个拍卖标的都必须对应两上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很多拍卖活动(如文物艺术品、二手机动车及许多民用物品的拍卖),每场拍卖会有几十,上百甚至近千件标的物,如果要求每件标的都有两个以上对应竞买人,显然是不可能的。
    在拍卖实践中,一场拍卖会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上参加就具备了竞价的条件。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并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可以成交。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成为我国拍卖业通用的惯例。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民事行为并无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为了防止竞买人恶意竞买、预防买受人违约,往往在拍卖前要求竞买人支付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竞买人的一种信用担保。收取保证金是拍卖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属于当事人自治范畴。对于这种民间买卖的信用约定,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但在国际、国内的拍卖活动中,一直把其作为行业惯例,而普遍采用。
    在竞买人报名时是否需要交纳竞买保证金,如何交纳,以及交纳的数量,均属于拍卖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不是判断竞买人身份和竞买资格的要件。以交纳保证金与否,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多少作为判断拍卖结果是否有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这个问题上,拍卖企业要注意的是同一性质的拍卖和不同性质的拍卖宜采取不同处理办法,如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强制拍卖1个标的1人登记时不宜和任意拍卖标的混合拍卖,以规避涉诉风险。

    二、买受人违约,所交的保证金怎么处理?委托人收违约金是否合理?
    答: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给牡丹江全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解答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为了预防买受人违约,往往在拍卖前要求竞买人支付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竞买人的一种信用担保。“保证金”也被称作“信用保证金”,收取保证金是拍卖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约定的合同事项。保证金的约定属于当事人自治范畴,作为行业惯例,在国际、国内的拍卖活动中普遍采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表明,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约定提出请求。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也不承担合同的义务的责任;同样,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约定中的权利。
    (三)、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竞买人(买受人)之间存在因委托、竞买而建立的合同关系。拍卖当事人应当依据相互间的约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证金”是拍卖人与竞买人的约定的,只在拍卖人与竞买人(买受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当竞买人竞买不成功时,“保证金”予以返还;当竞买人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转化为佣金和价款;当买受人违约后,拍卖人可以根据约定,将违约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处置。
    委托人是委托拍卖合同中的当事人而不是竞买合同或拍卖成交合同中的当事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拍卖人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不存在相应的合同关系,因此,委托人不具备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保证金的资格,也不具备向违约买受人主张保证金权利的资格。
    
    三、无人登记竞买,拍卖会是否照例举行?不举行拍卖会,拍卖标的是否属于流拍?
    答:根据商务部出台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公开竞价”是指拍卖会应有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又规定“没有竞买人参加的”,“应当中止拍卖。”
至此,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见“没有竞买人登记参加”是不能举行拍卖会的。
但是《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拍卖企业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委托方签定了委托拍卖合同,并在报纸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对标的进行了展示,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备案,虽然公告到了召开拍卖会的时间,无人参加竞买登记,不能召开拍卖会,但是一系列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都公开进行了,无人参加竞买应属于该标的流拍。拍卖企业可以告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要求再次拍卖,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调整底价再行拍卖。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已签定了成交确认书,在交接过程中,买受人又提出更改姓名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这是权利转让问题,多发生于房产拍卖,可以给予办理更名。但要其买受人和拟更名者签定合同,由拍卖行依据合同出具变更手续,写清楚买受人是谁,拟变更人是谁,并注明要依据房产交易规定依法纳税,以此规避买受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五、接受委托后约定5%佣金,但委托人表示超底价成交部分可以归拍卖行,这个问题怎么签定委托合同?
    答:按《拍卖法》规定,拍卖行接受委托,举行拍卖会,拍卖标的对委托方只能按《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佣金,其佣金收取比例在签定委托拍卖合同时应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