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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随想
作者:范干平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094  更新时间:4/4/2010 3:36:51 PM  文章录入:lijinming

 

 

——关于司法强制拍卖的随想〔之一〕

工作是干出来而不是靠贬低别人营造的

近期,从央视到部分地方电视台及平面媒体,均可见由产权交易所主导的关于司法强制拍卖好处的报道,有些报道甚至还将其拥有的电子竞价与拍卖方式相比较,把电子竞价的优点无限扩大到几近神话的地步,而把拍卖说的一无是处,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产交所究竟是什么性质什么职能?电子竞价的作用究竟有多大?是否真正到了可以通吃天下所有有形、无形资产的地步?答案其实很简单,遗憾的是产交所给自己披了太多华丽的面纱,人们并不了解它本来的模样。

市场经济有竞争,这是正常的事,但为了达到目的公开把同为市场中介的拍卖行业作如此贬低,产交所的自我感觉是否也太良好了点?殊不知,任何一个行业及其交易行为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市场永远不会是那一家交易机构的家天下,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在市场经济及法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过度的公关,会让人产生丰富的联想。

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从20091120正式施行。该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需要解释的问题,对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作了规定,是对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尤其对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人民法院选定委托评估拍卖企业的方式、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名册编制和管理、对异地财产评估或拍卖以及不合格评估、拍卖企业退出机制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强制拍卖工作已走上规范化道路。在产交所加大公关力度,张扬地四面出击,甚至不惜动用媒体公开宣传的情况下,笔者以为最高院规定的公布至少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最高院无意改变实施已久的司法拍卖委托方式。打铁全靠自身硬,对此,中国的拍卖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己的拍卖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协助人民法院把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工作做得更好,除此以外别无选择。

 

关于司法强制拍卖的随想〔之二〕

行业应加强自律、注重正面宣传

围绕司法强制委托拍卖究竟由谁主持好的争论此起彼伏,在一片鼓噪声中、在电子竞价的作用被神话化而拍卖被妖魔化的形势下,拍卖行业该怎么办?笔者以为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提高运作能力的基础上,拍卖行业应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毕竟拍卖行业涉足司法委托拍卖己有二十余年历史,从早期的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到后来的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强制执行财产拍卖,拍卖行业所积累的经验和能力,冰冻三日非一日之寒,这不是另一个中介机构短时间里所能达到的。而拍卖在实现国有资产变现时的保值增值,企业重组、存量资产盘活,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社会包括民营、个人资产的调剂,在活跃、繁荣文物、艺术品市场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也岂是其它中介所能达到的。

当然,在市场发生了剧变的情况下,拍卖行业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需要与时俱进。《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是个好契机,拍卖行业应抓住这一机遇,及时进行上述工作。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定于2010178日在上海召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直辖市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座谈会,邀请四市高院、商务厅(委)、工商等政府主、监管部门、拍协负责人参加,国务院法制办、最高院执行局、委托行政装备管理局领导也将到会。会议专题讨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等问题,交流、学习先进省市司法委托拍卖的成功经验,论证中拍协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民事执行中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这是一次在非常时期召开的一次非常会议,是行业一件大事,我们祝贺会议开出质量、开出成果。

 

关于司法强制拍卖的随想之三

四直辖市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座谈会效果超出预期

 经过认真、紧张的交流,受行业关注的京津沪渝四直辖市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座谈会在上海顺利闭幕,此次会议有以下特点:

一、与会单位涉及面广、人员层次高。出席本次会议的单位有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委托行政装备管理局、四市高院负责司法委托的管理部门、市商委、工商局、拍协以及中央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与会人员中有当年参与拍卖法起草的法律专家、领导,与司法委托拍卖有关的法院、政府主管、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更有著名法学家。邀请如此多的相关部门、相当层次的人员共同讨论拍卖业热点问题,在我国拍卖业尚无先例。

二、 人员到的齐,发言热烈,效果显著。虽然正值岁末年初,工作繁忙,但受邀与会单位无一缺席,阵容整齐,而且中途无人退席。会议发言始终热烈,且围绕主题各述己见,不同意见不同看法同场讨论。与会者在介绍各自做法的同时,既高度肯定了上海司法委托拍卖改革及成果,也深入讨论了重庆司法拍卖进产交所的问题,重庆高院负责司法委托工作的有关法官也就此问题作了介绍。会议认真、负责,从上午八点半开始中间不休息发言至下午一时,午餐后不休息,接着开会,如此紧凑、直面问题在的会议在我国拍卖业也尚无先例。

三、 会议质量高,效果超出预期。本次会议所座谈的内容为行业当前最为关注的热点,各市拍协的发言针对性强自在意料中,而各高院、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发言的质量更不一般,既有分析、肯定,又有批评与希望。而《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的若干规定》起草人关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本意的解说,让人受益菲浅。而法学家从法的角度对产交所性质、职能、其从事司法委托拍卖的合法性及可能产生的严重的法律后果、监管等问题的阐述,更让人茅塞顿开(录音讲稿待发)。会议不但统一了贯彻落实《最高院若干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的思想,四直辖市为此发出《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倡议书》,还讨论了中拍协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民事执行中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自律成为核心,会议效果超出预期。

当然,围绕司法委托拍卖归属问题的争论是复杂的,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相关或不相关利益群体的一次大搏奕,绝非一二次会议能解决的,但行动起来总比坐等恩赐要现实些。

 

摘自《干平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