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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拍卖情况初探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484 更新时间:2/26/2010 1:47:19 PM 文章录入:lijinm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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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上旬,国家发改委经贸司流通发展处处长丁建吾及中拍协副秘书长秘书处李卫东等,到山东寿光、云南昆明、广东深圳等在全国开展农产品拍卖较为典型的企业进行了调研 农产品拍卖情况初探 文/李卫东 王焯 农产品拍卖的现状 寿光 企业重组升级市场 山东寿光的蔬菜拍卖市场因为正在进行企业重组,蔬菜拍卖现在处于停顿状态,待重组完成后,将重新营业,届时拍卖市场场地和设施都要进行升级改造;就现有的规模来看,拍卖交易在寿光的蔬菜交易份额中只占百分之几的总量,即拍卖并没有成为一种被公众普遍认可并占据重要地位的交易方式。 昆明 托管模式初见成效 云南昆明的鲜切花拍卖自2002年启动至去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去年初,云南花卉国际拍卖交易中心(KIFA)与香港方面合作,采取了“托管”的企业管理运营模式,已经初见成效,现今他们每周至少开五场拍卖会,每场交易50万到100万枝鲜切花,企业经营出现了扭亏为盈的势头。 深圳 急转直下停止拍卖 广东深圳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蔬菜拍卖自1997年正式启动,在此之前,1994年1月深圳特区政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农产品拍卖规定》,1999年5月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都对农副产品的拍卖做了很细致的政策规定,因此,深圳市的农副产品拍卖当时异军突起,做得有声有色。而到了2004年,由于政策、拍品资源、供货渠道、拍卖意识等因素影响,不得不停止了拍卖经营,而专注于传统的对手交易,现正打算进军电子交易。 农产品拍卖的制约因素 农副产品拍卖虽享有国家发改委给予的一定数额的政策性补贴,却远不如对手交易做得那么红火,甚至出现了倒退的势头。个中因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产业法律政策的缺失、疲软 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中国只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经历一段时间的高速增长之后,目前数量已趋稳定,正由数量扩张阶段转入质量提升阶段。中国在农产品流通上的法律体系非常薄弱,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批发市场法规。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远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了,因此急需抓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批发市场的成功转型和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产业规模的制约 我国农业发展基础薄弱,目前农业生产还是以小规模分散方式为主,面临着小生产和大市场流通的矛盾,不利于规模拍卖交易。以云南鲜切花生产为例:2009年上半年云南鲜切花种植面积43.3万亩,鲜切花产量35.8亿支,产值133亿元。大中型生产企业8378个,花农1302240户,从业人员3834441人,花农创收比例占70%以上。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中心目前的供货商还是以花卉生产企业和花农自发组建的生产联合体为主,也就是说拍卖企业只能在30%的范围内求生,其发展空间延展性可想而知。 农产品标准化没有同步跟进 20世纪90年代农产标准化才真正在我国引起重视并大规模推进则,特别是在“入世”之后,我国农产品标准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的法规和管理方法已经成型。但由于标准要求与市场实际需求标准存在差异,致使标准化推广实施造成了与市场脱节现象,相关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被市场接受。 另由于相关标准宣传普及监管力度不够,经营体自身经营机制存在弊端,很难实现标准化的推广应用。农产品拍卖的前提基础必须是标准化的商品。农产品标准化程度直接制约了农产品拍卖的发展。 拍卖的优越性不能体现出来 荷兰、比利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最突出特点是进行全国联合拍卖。各大批发市场通过计算机和特定的通讯线路进行全国统一联网。每个批发市场内都设有多个“荷兰钟”拍卖系统,同时显示不同拍卖市场的货物价格,这样买主就可以在一个市场内竞价购买全国市场上的农产品。这种全国拍卖市场网络的形成极大地节约了交易费用与交易时间,有利于全国农产品的供求平衡。 农产品拍卖不仅是一种交易方式,通过拍卖平台能够对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上下游环节进行规范和提升。能够规避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可以按照农副产品的流通环节要求提供规范包装、分类包装,有利于集约运输,同时拍卖平台能够为职能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经济数据,为政策决策提供分析数据等等,这都是农产品拍卖的优势所在。 但由于拍卖方式市场占有率低,上述优越性不能在交易中充分体现出来,这农产品拍卖没能被市场认可的根本原因。 新兴经营方式带来的冲击 随着现代超市、连锁店以及交通运输、通讯技术的发展,农产品流通中的产销直挂逐渐增多,由于产销一体化减少了流通环节,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因此近年来发展迅速。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新型流通方式冲击下所出现的萎缩现象,也反映了很多农业发达国家未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一个发展趋势。 这种趋势对拍卖方式在短期内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却是有利于名优农产品的拍卖交易,即拍卖将通过发挥其价格生成优势为农产品远程交易、订单农业提供价格依据,进而弱化电子商务、新型产销联合体等经营方式所带来的冲击。 农产品自身特点的限制 由于农产品的生长特性,部分品种不适合拍卖交易。例如:鲜切花品种中的排草品种,由于其市场交易量小,不易保存、产品标准化程度低、单位价值低等特点就不适合进行拍卖交易。 有些农产品季节性强,拍卖交易方式一旦要与之结合不好也不能拍卖。所以,农产品拍卖一定要仔细研究品种、季节等方面的选择,切不能墨守陈规,一定要根据农产品的特点不断的调整交易方式,使之更适合日常交易。 公众对拍卖接纳不够 中国受农业发展水平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对手交易仍然是最主要的农产品交易方式。拍卖等交易方式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大规模推广还面临不少问题。拍卖交易方式形成的价格公正、透明、合理,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能够正确地引导农业生产,通过农产品拍卖平台质量监控,能够真正的为终端消费者负责。因此,让社会公众了解、认识、接受拍卖这种更合理、更富效率的交易方式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 建议解决方案 争取政府支持 由中拍协牵头,联络中央及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为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产品产业化聚集区的有关拍卖企业或投资人力争有利的政策支持,争取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审批流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项目时给予大额的资金投入,重点发展与集约化农业相配套的、以拍卖为主的现代化交易方式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力求逐步扩大拍卖在全部农产品交易中所占的比重。 以点带面 大力推广 选择具备一定产业规模的农产品产区,树立农产品拍卖的典型。主要是选择象山东寿光蔬菜基地、云南昆明鲜花基地一样,初步具备集约化农业生产条件的区域典型,作为全国农产品实行拍卖交易的示范基地。以点带面,在抓好典型、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再大范围推广农产品拍卖这一交易方式。 分类对待 专门经营 精确选择适合拍卖的农产品品种,开展专业化经营中的“专门经营”。由于不同种类农产品之间在品质、产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使得某些农产品并不适合拍卖交易,即其自身特点对交易方式产生了限制。这就要求拍卖人在农产品拍卖中不能搞“一刀切”,准确选择那些利于储运、需求稳定、产销量大的农产品品种拍卖。 结合特点 集中拍卖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市场流通发展现状,农产品拍卖可以结合农产品生产周期特点,对具备拍卖条件的名优农产品采用季节性集中流动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交易。例如:对安溪的铁观音茶叶、西湖产区(狮峰、龙井村、五云山、虎跑、梅家坞)的龙井茶叶,对阳澄湖大闸蟹(秋季)等都可以进行集中统一拍卖。这样做即可发挥拍卖交易方式的优越性,又能保障地方政府、生产商、销售商的利益。由于采用的是季节性流动性的拍卖方式,所以不必在设施建设上进行大规模的投入,这就能够大大提高拍卖交易的可执行性。 借鉴经验 协会协助策划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提升发展,农产品的现货拍卖将不能满足市场要求,订单农业、农产品远程交易的出现和发展将会促进农产品拍卖的延伸发展,农产品拍卖优越性的发挥和应用将是农产品拍卖生存的基础。荷兰的农产品拍卖将订单农业、远程交易与拍卖很好的结合发展,给我国农产品拍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拍卖协会可以组织一支专项拍卖专家组,为企业经营出谋划策。 培育公众拍卖意识。 农产品交易中传统的对手交易,在公众甚至是农产品经营者的意识中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由于积习较深,社会公众在农产品交易领域对拍卖的接纳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建议农产品拍卖人从基础做起,强化宣传教育手段和措施,把培育经营者和公众的拍卖意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落实。 建议拍卖人扬长避短,利用优势,做拍卖擅长做的事,以深远的战略眼光看待农副产品拍卖的美好前景,从现在开始就要考虑并重视农产品拍卖的法律政策、生产消费布局、拍卖技术应用等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为使农产品拍卖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做好多方面准备。 摘自《中国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