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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个竞买人问题”致某部条约法律司的函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1499  更新时间:2/26/2010 10:39:23 AM  文章录入:lijinming

某部条约法律司:

贵司商法流通函〔 2000 128 号收悉。函中提出的“一个竞买人参加的拍卖会是否应当中止,一人竞买的拍卖是否有效”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曾就此问题召开过专门研讨会,并就同一个问题做出过多次咨询复函,应该说这一问题已经在拍卖业界取得了共识。接到贵司函件后,我们再次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以下简称《 拍卖法》 )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议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中的“公开”,指向的是拍卖程序应当公开;该规定中的“竞价,' ,指的是拍卖中应当具备价格竞争的条件,即竞买人以独立竞价的形式参与价格竞争。上述“公开”和“竞价”是拍卖区别于其他买卖行为的要件。
   
二、《 拍卖法》 意在规定竞买人的数量应当在两人以上。其根据主要是:《拍卖法》第三、三十六、三十八、五十一条规定不仅强调价高者得规则,更在强调一种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即拍卖的成交价是通过竞买人的竞争产生的。沿着这些条文的自然推论是:拍卖应当公开竞价.公开竞价在竞买人之间展开、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才能进行竞价。因此,按《拍卖法》的现有条文理解,没有竞买人竞争就不能称为拍卖,而竞争要求有多数人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是理论上的最低限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的表示。在拍卖中,竞买人提出的应价是发布要约,拍卖师落褪则表示承诺。竞价以价格的竞争为条件,同时不排除价格相等时的时间优先。竞价可以分为“独立竞价”和“集中竞价”两种形式,拍卖属于独立竞价,即每一个竞价人的竞价独立有效。在拍卖活动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意向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拍卖人提出参与竞购拍卖标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竞买手续,才能满足竞价条件。因此,举办拍卖会应当满足(拍卖法》规定的“竞价”条件,即办理竞买手续并领取竞买号牌的人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四、2004 12 2 日,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 年第24 号,以下简称《 办法》 )公布后,曾有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只要有竞买人,哪怕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进行拍卖并成交。期间,不少拍卖企业就此问题向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咨询,要求对商务部《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做出权威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相关规定及《 办法》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的规定,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同志曾专门致电商务部相关部门的同志,就《办法》第四十条内容进行了商讨。大家一致认为:“把《办法》 第四十条理解为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进行拍卖是错误的,(办法》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指的是拍卖中不具备竞价的条件,此时应当中止拍卖”。因此,将《办法》 第四十条的表述理解为“只要有一个竞买人就可以举行拍卖会”是没有根据的。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规定表明工商监管部门要求拍卖企业将竞买人等情况进行备案。而且在具体备案中,如果发现有一个竞买人的情况的,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不给备案,要求必须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才能备案。

又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将被视为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这一规定要求举办拍卖活动应当具备竞价条件,否则将引起由于竞买人数不够而导致的拍卖纠纷,甚至引起讼争。显然,只有一个竞买人不能满足“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规定。

六、《拍卖法》 第十七条规定:“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o 该条规定赋予了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权,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企业实施监督以及所做出的指导性意见,应当依法得到必要的尊重。中拍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只有一人参加竞买,拍卖活动应当中止”的主张,应当为所有拍卖企业所遵守。
   
同时,考虑到拍卖行业发展还很不均衡,拍卖企业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仅有一个竞买人不但不能展开竞价,甚至可能发生个别拍卖企业以此为借口进行恶意串通,不利于整个拍卖行业的自律建设。有时拍卖企业招商有困难,为了满足竞买人数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说明拍卖企业招商力度不够,难以实现标的物价格最大化。我们应当要求拍卖企业加强招商工作,而不应改变法律中规定的竞价程序,去满足个别企业的需要。.
   
七、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规定及国土资源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均有在拍卖中应满足竞价条件的要求。-
   
八、单一竞买人问题不包括有多数竞买人参加,但在拍卖会上只有一个竞买人举牌报价。拍卖实践中,经常会有多个竞买人登记参加拍卖标的的竞买,但在拍卖会上,当一个竞买人报价后,无其他竞买人加价,拍卖师只得按照唯一的报价确认成交或不成交。如此情形下,竞争虽然不充分,但竞争确实存在;所有登记参加竞买的人均是现场潜在的竞争者,这与只有一个竞买人登记参加竞买有本质的区别。

综上,在一场拍卖会中仅有一位竞买人的情况下,应当中止拍卖,只有在竞买人达到法律规定的竞价条件,即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加时,拍卖会才可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拍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此函复。

 

摘自《中国拍卖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