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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拍卖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刘双舟  文章来源:刘双舟文化法苑  点击数 184  更新时间:2/28/2022 10:26:50 AM  文章录入:caikun

 
        本文系《中国知识产权报》王晶记者1月7日的采访文章,原标题为“商标拍卖有乾坤,锦囊妙计请收存”。转发供大家参考。


  
        小小商标,价值如何?1月5日,宜宾红楼梦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红楼梦”等26件商标以7000万元成交价拍出。1月17日至18日,云南滇红集团的“滇红太湖”等34件商标将以6002.19万元的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

  
        近年来,知名品牌的商标拍卖话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商标拍卖?实践中,如何评估被拍卖的商标价值?又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业内专家、律师、评估师,探索商标拍卖里的“乾坤”,分享商标拍卖过程中的“锦囊妙计”。
                       
  
       
商标拍卖的本质与意义
  
       
除了上述“红楼梦”商标拍卖外,近年来,知名品牌的商标拍卖并不鲜见,而且起拍单价和拍卖成交金额屡创新高。

  
        2020年,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批商标以950万元的价格经拍卖成交;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300余件商标以13.6万元的价格起拍,最终以1.3亿元的价格成交,吸引超10万人围观。2021年,成都谭鱼头投资股份公司的“谭鱼头”等49件商标经过二次拍卖,最终以470万元的价格成交;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24件“莲花”等商标起拍单价为658.29万元,总起拍价达7570.34万元。

  
        上述拍卖商标的品牌相关产品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些企业相关商标被拍卖的消息一经流出,便迅速引发社会大众热议,人们纷纷发表不同评价:“又一餐饮巨头落幕:20年前营收上亿,今却落得破产拍卖商标”“‘味精大王’卖不动味精卖商标,莲花味精拍卖24件商标”“无形资产的价值远超你想象”“这就是商标的价值”……

  
        一轮又一轮舆论热潮下,商标拍卖的本质和意义究竟是什么?“从法律上讲,商标拍卖是‘商标专用权拍卖’,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拍卖。”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刘双舟介绍,实践中,根据拍卖商标的原因,大致上可以分为“锦上添花式拍卖”和“亡羊补牢式拍卖”两种。前者指一家企业在整体改制或整体出让时,一件知名度高的商标的估价就可能是“锦上添花”,即加上商标专用权,整体转让的价格就会较高;后者则大多发生在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对破产企业的商标进行拍卖就属于这种类型,由于转让商标的目的是为了抵债,商标估价相对就会较低,甚至可能会低于商标的实际价值。

  
        “尽管拍卖商标是破产企业不得已而为之,但不可否认,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商标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拍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补偿投资人或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继续发挥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避免知识产权资源浪费。”刘双舟表示。
 
  
       
商标拍卖中的价值评估与风险规避
  
       
商标拍卖过程中,起拍价的确定尤为重要。“实践中,影响起拍价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竞买人的数量、被拍卖商标的知名程度等。通常情况下,起拍价应当等于或略低于保留价。商标价值的准确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困难的工作,高评和低评都不利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一定要参照原商标持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及其他国内相关商标的转让价格。”刘双舟介绍,除债权人议价外,起拍价的确定还可能涉及到商标价值评估问题。

  
        “对于商标价值评估的方法和标准,我们一般根据实际评估的类型选取不同评估方法。对于司法拍卖过程中涉及的商标价值评估,如果所涉及企业没有被查封仍在持续经营,一般都是按收益法来评估。”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副总经理丁保刚介绍,所谓的收益法即根据前3年的经营状况及未来3年至5年的收益预测来评估;如果所涉企业已经停止经营,则可能需要由债权人议价。

  
        除了合理确定起拍价,拍卖过程中,竞拍人还需注意很多事项。刘双舟向记者介绍:一要注意商标的知名度,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在拍卖运作上不同;二要在拍卖前仔细审查竞买人的资格,买家最好是与所竞买的商标注册类别具有相对应经营范围的企业,其对本领域的情况比较熟悉,能理性地看待和参与竞争,竞买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三是注意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和转移手续的合法性。

  
        “商标拍卖过程中,当事人还应注意确认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是否存在许可情况。”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合伙人杨金华指出,商标拍卖成交本身并不意味着竞买方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建议在商标转让协议中明确卖方配合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条款和附加商标许可使用条款,在商标转让手续办理期间将商标先行以许可的方式授权竞买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