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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对拍卖活动的规范意义
作者:中国拍卖  文章来源:中拍协  点击数 155  更新时间:9/15/2021 9:44:35 AM  文章录入:caikun

《民法典》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法律重器,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是保护人民权益的宣言书和百科全书,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中国拍卖行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生活中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专业力量,具有鲜明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属性,中国拍卖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其中《民法典》所设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具有基础性的特别的作用。

《民法典》调整的领域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拍卖法》全部法律规则都需要遵循《民法典》相关的规定,从这点来说《民法典》是《拍卖法》的上位法,《拍卖法》以《民法典》为基本依据。

《民法典》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其内容对于调整拍卖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根本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民法典》的基本规定明确了拍卖行业的发展方向和保护依据。

第二,《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自然人制度确认了参与拍卖活动的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总则编的法人制度为拍卖企业、拍卖行业协会提供了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保障。

第四,总则编的非法人组织制度明晰了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拍卖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第五,总则编的民事权利制度为拍卖企业实现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六,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拍卖企业依法从事拍卖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七,总则编的代理制度对调整拍卖活动中的代理关系具有根本性的规范作用。

第八,总则编的民事责任制度为确定拍卖关系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九,总则编的诉讼时效制度为保护拍卖关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提供了时效规则。

第十,总则编的期间计算制度为调整拍卖关系提供了期间效力。


(《中国拍卖》2021.09 总第18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