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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中税费缴纳义务人终该是谁?
作者:中拍协  文章来源:中拍网  点击数 105  更新时间:9/15/2021 9:36:46 AM  文章录入:caikun

      近日,中拍协法咨委接到企业咨询有关于在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中税费承担主体的问题,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有的法院要求买受人承担所有涉及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法咨委专家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现与各拍卖企业一起分享有关观点。


     相关税费,法律法规中是如何规定的?

网络司法拍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或有的企业所得税均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据此,土地使用权网络司法拍卖中如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义务人均应为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即被执行人。


     行政法上的义务主体资格可否转移?

行政法上的义务主体资格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而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纳税人行政法上的义务主体资格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而转移。



     一揽子由买受人承担?

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税费应首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其承担主体。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9月20日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该答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网络司法拍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或有的企业所得税均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且纳税人行政法上的义务主体资格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已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税费应首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其承担主体,国家税务总局给人大代表的相关解释也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因此,土地使用权网络司法拍卖所涉税费的缴纳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而不是全部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