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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定管理机关备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514  更新时间:3/2/2016 9:02:07 AM  文章录入:admin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黑拍协字[2016]1号

                                                                                     

关于认真执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

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定管理机关备案”的通知

 

全省各拍卖企业:
    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 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在执行过程出现个别拍卖企业不认真,执行机关不按规定重复要求备案材料,如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可,可有的单位还要求企业交其它材料。
    省拍协经同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协商现通知如下:
    1、拍卖企业一定按《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及时备案。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内容要求受理备案材料,不得重复要求报备其它附加材料,为企业服好务。
    3、如发生上述情况,执行部门和拍卖企业可直接拨打如下电话咨询:
    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电话:12346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6812315
    省拍卖行业协会电话:84223900

 

黑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