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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员工亲属可以竞买吗
作者:丽霞  文章来源: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  点击数 775  更新时间:5/8/2009 2:48:13 PM  文章录入:caikun

  拍卖过程: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委托当地一家拍卖公司,对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柳荫街55号房产以275万元的底价进行拍卖。该标的分为第一层845.9平方米和第二层872.9平方米。在刊登公告之后,共有两组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其中的一组竞买人是由3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的自愿组合,因为标的金额巨大,面积过大,他们联合进行竞买,委托刘女士代为办理竞买手续。在拍卖会上,刘女士因为在成都出差,委托其妹到场举牌,最后成为买受人。这个自愿组合的竞买人中,有三位是拍卖公司员工的配偶。
  争论焦点: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该拍卖标的的原租赁人对拍卖公司员工配偶参与竞买一事提出异议,认为此现象正是《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拍卖公司在组织拍卖时应该禁止的行为。但拍卖公司却认为,《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并未禁止拍卖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参加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专家建议:
  拍卖是中介服务,拍卖人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中介原则,即提供中介服务的人不得成为接受该服务的对象。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因此,不能成为这一服务的接受对象。而拍卖公司工作人员的家属并未参与提供中介服务,则不受该项原则的限制。《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虽然是禁止性规定,但被禁止的主体是“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并不指向拍卖企业工作人员的亲属。
  《拍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项规定并不限制公民个人自愿组合参与竞买,只要参与组合的人员是自愿的,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拍卖公司组织的此次拍卖是合法有效的。